讲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一、内容提要
这节课主要介绍第五章经济法律法规第一节概述。
二、重点、难点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
三、内容讲解
大纲要求
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
第五章经济法律法规
本章考核知识点有:
(1)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事实、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讼时效等基本概念。
(2)合同法的有关内容,包括合同的概念、种类、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
(3)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
(4)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税收法律法规。
本章在历年考试中约占13题,共16分;2004年占15题,共16分。2005年的考核重点有:
(1)掌握有关合同法的内容。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来解决;明确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合同、无效合同,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特征。
(2)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法》中,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企业单位从业资格制度审查须具备的条件;在我国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筑安全生产的安全措施。《招标投标法》中,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招标的要求;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的方式。《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享有的权力及不正当价格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土地管理法》中,须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用项目;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的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虚假行为的内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内容;商业侵权行为的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法》中,保险公司的设立;破产的清偿顺序。《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应注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根据征税对象区分,税收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3)熟悉经济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经济法律实施包括的行为和事件,代理关系的种类,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