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数量、质量、地点、期限、方式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包括全面履行义务,也包括正确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办法下能确定合同如何履行的,适用下列规定进行履行。
①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3.价格的调整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众同价,一合同仍执行原价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
4.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三人履行合同包括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两种情况。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原债权人的地位不变。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立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的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难度和履行费用。
(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种代替履行的行为必须征债权人的同意,并且对债权人没有不利的影响。
5.合同履行中的杭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③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④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所谓对价给付是指一方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履行的义务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并且在价格上基本相等。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包括两种情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③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④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