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杭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③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④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所谓对价给付是指一方履行的义务和对方履行的义务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并且在价格上基本相等。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也包括两种情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①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③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④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时应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