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法
1、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向社会推荐产品或参与其中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以上类似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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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12号令)
6、开展试验检测活动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
7、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检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的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8、质检机构对试验检测的处罚包括两部分,一是对检测机构,处罚包括警告、限期整改,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等级,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二是对人员,处罚包括警告、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9、档案材料组主要考核申请人的业绩、检测能力、管理的规范性、人员资格等情况。抽查不少于10%的强制性项目和5%的非强制性项目检测报告的正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对于有模拟报告而无业绩的项目,检测机构应提交比对试验报告,或由现场评审专家组织比对试验进行确认。
10、技术考核组审查提交的现场操作项目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选2份作为《现场评审报告》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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