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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社厅规定公路检验工程师等证直接对应职称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2019年2月21日]  【

  广西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7号)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充分研究,拟定了《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xzgb2017@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为“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邮政编码:53002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意见”字样)。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在线评论”栏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月10日,邮寄信件的以信封上邮戳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7号)精神,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交叉,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成本,现就我区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准入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试验检测考试开通微试验APP,加微信:13527870418

  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8项资格证书的(见附件)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凭职业资格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用人单位是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工作主体,对于符合上述对应条件的人员,要根据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相应专业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对应相应层级择优聘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级职称评委会和用人单位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如本通知与国家出台的有关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新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附件: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月 日

  附件 :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房地产估价师

建房[1995]147号

经济师

2

造价工程师

建人[2018]67号

一级造价工程师:工程师(原依据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与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效用等同)

二级造价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3

注册城乡规划师

人社部规〔2017〕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师(原注册城市规划师依然有效)

4

执业药师

人发[1999]34号

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5

注册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87号

工程师

6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人发[2002]106号

工程师

7

注册验船师

国人部发[2006]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A级:工程师

B级: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C级:助理工程师

D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8

注册计量师

国人部发[2006]40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9

注册测绘师

国人部发[2007]1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

人社部发[2012]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级:工程师(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二级:助理工程师

11

护士执业资格

卫生部、人社部令2010年第74号;人发〔2000〕114号;卫人发〔2001〕164号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护理初级(士):护师(初级)

12

执业医师资格

卫生部令1999年第4号

卫人发〔2000〕462号

执业医师: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医士

13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人发[2003]2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4

注册电气工程师

人发[2003]25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5

注册化工工程师

人发[2003]2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6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航)

人发[2003]2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7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人发[2002]35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8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

国人部发[2005]5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9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国人部发[2007]18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20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5]8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21

注册冶金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5]85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22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5]8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23

注册机械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5]8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24

注册环保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5]5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25

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设[1997]222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6

注册建筑师

国务院令第184号

建设部令第167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7

注册建造师

人发〔2002〕111号

国人部发[2004]16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一级:工程师

二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8

监理工程师

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部令2006第147号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29

注册会计师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主席令第14号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会计师或审计师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出版

人发〔2001〕86号

初级: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中级:编辑(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

2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国人部发〔2003〕3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初级: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中级:工程师

高级:高级工程师

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国人部发[2004]13号

工程师

4

通信

国人部发[2006]10号

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国人部发[2006]51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

6

社会工作者

国人部发[2006]71号

根据岗位聘任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社会工作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

银行业专业人员

人社部发〔2013〕10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初级:经济员或助理经济师

8

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

人社部规〔2017〕7号

经济师

9

房地产经纪

人社部发〔2015〕47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助理经济师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10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人社部发〔2015〕59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助理试验检测师:助理工程师

11

工程咨询(投资)

人社部发〔2015〕64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

12

矿业权评估师

人社部发〔2015〕65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助理经济师矿业权评估师:经济师

13

土地登记代理

人社部发〔2015〕6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14

税务师

人社部发〔2015〕90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财会〔2000〕11号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级:会计师

初级:助理会计师或会计员

16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审人发〔2003〕4号

中级:审计师

初级:助理审计师或审计员

17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国统字〔1995〕46号

符合《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中级:统计师

初级:助理统计师或统计员

18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人职发〔1993〕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级:经济师

初级:助理经济师或经济员

19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人发〔2000〕114号;

卫人发〔2000〕462号

卫人发〔2001〕164号

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级:主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护师;初级:药学士、技士、药学师、技师、护师

20

翻译专业技术资格

人发〔2003〕21号

符合《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二级口译、笔译翻译:翻译(中级)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助理翻译(初级)

三、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

序号

资格名称

文件依据

可聘专业技术职务

1

质量

人发〔2000〕123号

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初级: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中级:工程师

2

企业法律顾问

人发〔1997〕26号

人发〔1998〕4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仅限于企业聘用)

3

国际商务

人发〔2002〕70号

符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级:国际商务师或经济师初级: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助理经济师

4

广告

国人部发〔2007〕11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广告师:经济师

助理广告师:助理经济师

5

价格鉴证师

人发〔1999〕66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6

招标师

国人部发〔2007〕63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7

物业管理师

国人部发〔2005〕95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8

管理咨询师

国人部发〔2005〕71号

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经济师

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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