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了解:《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 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 183号),《公路水运 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厅质监字[2011] 229号),《关于印 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 200号),《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 114号),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质监综字[2013] 5号),《水 运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交办安监[2018] 33号)。
熟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公路水 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15] 5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令2016年第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 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交安监 发[2017] 113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 [2009] 318号),《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公路工程标准体系》,《水运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重点熟悉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以下内容: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主要内容,公 路水运工程标准体系的体系结构、内容及范围,标准的分类、制定和实施的相关内 容,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掌握:试验检测机构专业、类别、等级的划分,机构申请等级的条件、等级证 书的有效期、换证复核的重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中对试验检测 活动、监督检查的规定;等级评定及换证复核工作程序的主要内容;信用评价办法 适用范围、标准及信用等级划分;工地试验室管理要求;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 格管理、专业设置、继续教育、考试规定、资格登记、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职业 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1、1985年国家颁布《计量法》
2、1987年发布《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法》目的(宗旨):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合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4、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5、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验和加盖封印等,它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
6、《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7、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8、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以及废除)由国务院公布。
1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1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13、主持考核是指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进行的考核。
14、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经计量检定合格;据偶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16、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17、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19、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20、非强制性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
21、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
2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24、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25、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26、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27、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28、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简称计量检定系统。
29、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3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鉴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1、执行检定、测试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资格。
32、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33、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34、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认证)
35、计量认证的内容包含: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36、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可信任程度取决于是否独立于制造、销售或至少独立研究、开发,真正出于公正地位;是否具有评价产品质量优劣所需要的技术手段;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是否得到社会的承认。
37、公正数据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的特征。
38、为了保证数据的可靠,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
39、计量认证在省级以上的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40、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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