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在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中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便利使用工作的通知
职水函(2018) 245号
为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水路领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便利使用工作的通知》(交办运明电〔2018〕56号)要求,现就在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中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便利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参加交通运输职业资格考试、注册(登记)、继续教育、信用等级评价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工作的便利。
二、各有关单位应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及证件阅读机具等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交通运输职业资格工作中的正常使用。
三、各有关单位应细化分工,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重点加强对一线职业资格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实现对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普遍认知,确保港澳台居民顺利办理交通运输职业资格相关业务。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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