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暂停及复工
(一)工程暂停
1.工程暂停令的签发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保证合同能够有效地实施,按照合同的规定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例如,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在对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初步评估后,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签发工程暂停令。
(1)业主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确有暂停施工必要时。
(2)工程施工中出现以下质量状态时:
①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或检验合格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②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③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④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⑤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及质量事故的;
⑥没有可靠质量保证措施导致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经监理工程师指出,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仍继续施工的;
⑦违反国家及交通部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而野蛮施工的。
(3)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停工消除隐患时。
(4)施工中出现违反环保规定、未按合同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停工整改时。
(5)由于承包人—方某种违约或过错而导致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时。
(6)山于现场天气条件而导致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时。
(7)施工现场发生了诸如地震、海啸、洪水等不可抗力而导致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时。
(8)工程开挖遇到地下文物古迹等需要保护处理时。
(9)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必须停工保护现场或采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时。
(10)监理工程师认定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或其他情况时。
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应明确工程暂停范围、期限及工程暂停期间承包人应做的工作,并报业主同意。
2.暂停范围的确定
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前,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慎重确定停工范围。
在必须暂停工程施工的诸多原因中,有些影响是全工地性的,如灾害性天气等,有些影响可能是局部的,如发现质量隐患等。准确地确定影响范围是确定工程停工范围的依据。
同时,项目监理机构还要对工程暂停的影响范围作出评估,特别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停工,因为其容易引起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监理机构要仔细地如实记录与工程停工有关的情况,对照合同条款,分析工程停工的必要性,对影响程度进行深入研究,在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要求时才能有备无患,对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进行公正的审理。
在确定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后,监理工程师做出全面停工或部分工程暂停施工的建议。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具体说明要求停工的范围,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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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复工
在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发生的问题得到处理和解决,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若批准工程复工,要指示承包人做好进度计划调整,并报业主。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暂停,在具备复工条件需要复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复工申请以及有关资料,并检查施工现场整改的实际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发工程复工指令。
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而发生工程暂停时,监理工程师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后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复工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