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基本格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基本建设领域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新举措,通过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项改革举措,形成了以国家宏观监督调控为指导,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为服务体系,合同管理制为手段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基本格局;出现了以项目法人为主体的工程招标发包体系,以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为主体的投标承包体系,以及以工程监理单位为主体的中介技术咨询服务体系的市场三元主体。这三者之间以经济为纽带,以合同为依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新模式,彻底改变了以政府投资为主、以指令性投资计划为基础的直接管理型模式,转变为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宏观控制引导和以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负为基础的市场调节资本配置机制。这一改革思路,强化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把项目与企业融为一体。
1.项目法人责任制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项目投资风险的承担者、贷款建设项目的负债者、项目建设与运行的决策者、项目投产或使用效益的受益者、建成项目资产的所有者。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应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是要使各类投资主体形成自我发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和讲求效益的建设和运营机制,使各类投资主体成为从项目建设到生产经营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投资行为的主体,要承担投资风险,并对投资效果全面负责,必然要委托高智能的监理单位为其提供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推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是我国建设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招标投标制
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是按投资计划采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靠行政手段获取建设任务,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和经济制约机制,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
招标投标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买卖双方的一种主要的竞争性交易方式。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建设领域引进竞争机制,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交易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促使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以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工期等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该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3.工程监理制
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中项目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举措之一,是一种科学的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新模式,它是以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工程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管理。实行工程监理制,可培养专业化、高水平的建设项目管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强调建设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在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旧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学习和借鉴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先进经验与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制是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相配套的一项建设管理的科学制度。它的推行,使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由传统的自筹、白建、自管的小生产管理模式,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
4.合同管理制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是约束和规范合同双方行为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工程建设合同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要求,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工程合同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法律效力,规范了合同双方的行为,使工程建设活动有章可循。
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为工程建设市场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而合同管理制的实行,更加有利于建设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合同管理制是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建设行业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