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各国因国情不同而异。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因此,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管理除了对项目“公共利益”的监督管理外,还要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布局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适应性等进行严格的管理。可见,我国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有其自身的特点。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工程建筑产品不作为商品,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一直采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经历了自营制、指挥部制、投资包干责任制等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普遍采用的是自营制方式。在这种管理体制下,设计单位、承包人等均隶属于行政主管部门,它们与主管部门是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行政命令主宰一切,其生产活动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的,项目建设投入的资源是物资部门统一计划调配的。这种管理体制,没有一个职责明确的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出现了花钱的不管还钱、建设的不管运行、项目投资效益无人问津的局面。在大跃进期间及其以后,随着基建规模的扩大,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采取以军事指挥的方式组织项目建设活动,即指挥部制。项目建设的指挥层由地方和中央复合构成,由于其不承担决策风险,对投资的使用、回收不承担责任,工程指挥部成员临时组成,项目结束后人员解散。这种一次性非专业化管理方式,使得工程项目建设始终处于低水平管理状态,因此对投资、进度和质量难以控制成为必然。随后出现了投资包干责任制,其特点是上级主管部门和承建的施工企业签订投资包干合同,规定项目的规模、资金、工期,有的还列入了奖惩条款,这种体制明显优于自营制和指挥部制。但由于施工企业仍然一切依赖国家,这种模式仍摆脱不了自营制的根本缺陷。
由于这些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不符合项目建设的经济规律,使得我国工程建设的水平和投资效益长期得不到提高,投资、进度、质量目标失控的现象,在许多工程中存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深入,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逐步取代了原来不合理的旧的体制,这也是历史的必然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