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监理工程师《工程经济》考点及典型例题:费用索赔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20/12/9 9:43:53  

费用索赔

1.费用索赔的含义

所谓费用索赔是指承包人在由于业主的原因或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发生变化而遭受损失的条件下,向业主提出补偿其费用损失的要求。因而,索赔费用应是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业主索取的合同价以外的费用。

索赔费用不应被视为承包人的意外收入,也不应被视为业主的不必要支出。实际上,索赔费用的存在是由于建立合同时还无法确定的某些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因素导致的结果。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一般不含有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对报价的影响,因而,一旦这类风险发生并影响承包人的工程成本时,承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是一种正常现象和合理行为。

2.引起费用索赔的原因   

引起费用索赔的原因是由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使承包人遭受了额外损失。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类原因。

1)工程量增加

(1)设计变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完善性还是修改性设计变更都可能引起新增合同外工程、新增单项工程或变更单项工程等,从而引起承包人工程量的增加。

(2)指令性变更

指业主或其代表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指令增加工程量。

(3)推定性变更

指由于业主的规范缺陷、要求变更施工方法和过度检查等非正式的变更引起的承包人工程量的增加。

(4)不可预见性或不确定性障碍 

由于对不可预见或不确定性障碍的处理往往不能预先准确地计算工程量,所以实施处理的结果常常引起工程量的增加。

(5)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

2)加速施工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在合同要求加速施工,以及在业主直接指令或隐含指令加速施工时,都可以提出费用索赔。

3)可补偿费用的延误

引起可补偿费用延误的因素常常是:

(1)业主或与业主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原因;

(2)不可预见或不确定性障碍;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特殊社会经济条件。

4)与工期无关的业主违约

由于与工期有关的业主违约问题已包含在可补偿费用延误中,故此处仅指与工期无关的业主违约问题。

5)终止或解除合同

终止或解除合同是指业主、承包人双方就特定的工程合同生效后,因某种原因使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或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停止履行的行为。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

(1)承包人严重违约,业主解除合同。

常见的承包人严重违约的情况有:

①未经业主同意,单方面将其承包的工程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

②超过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后,仍迟迟不能开工,且无正当理由;

③拒不更换严重失职或无能的工程管理人员;

④坚持使用不合格材料;

⑤对业主多次提出的质量警告纠正不力或纠正无效。

(2)业主严重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

常见的业主严重违约的情况有:

①未经承包人同意,单方面转让合同,以致对承包人产生了严重不利后果;

②合同生效后,业主却无能力支付合同工程款项,致使承包人陷入困境;

③现场施工条件与业主承诺的情况严重不符,且长时间拖延而得不到解决;

④业主无理拒绝其委派现场代表所发布的正当指令,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正当利益,使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⑤业主有条件却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

(3)业主、承包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4)因双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已经生效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6)业主提前使用未完工程及在保修期间使用不当

7)合同缺陷

8)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