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四条 我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集工、农、商、艺术、师范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办专科层次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学院坐落于吉安市中心城区吉安南大道,按照“山水校园、庐陵书院”的规划定位进行建设,占地1098亩,建筑面积39.8万m2,投资总额11.3亿元,可容纳在校生1.5万人。
学院共有专任教师32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教师45名,硕士学位以上教师280名,“双师型”教师占34.4%;并聘请企业高管、技术骨干、能工巧匠等兼职教师100余名。已建设校内实训基地9个,共有实训室153个,校外实践基地86个,拥有教学设备价值达7900万余元,图书资料50余万册,并建有数字化图书馆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学院搭建了完善的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便利的OA办公系统及微信平台、快捷的校园一卡通APP等,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的网络服务,构建网络化、信息化和智慧化校园。
学院已开设了现代农业技术、园林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食品生物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会计、汽车营销与服务、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旅游管理、艺术设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音乐教育18个专业,十三五期间专业数将达到22个左右。吉安市政府于2014年4月1日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签订深度合作办学协议,学院与深圳职院签订9个专业的专业建设合作项目,制定了专业标准和课程标准,加强双师素质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加强课程建设,在不断尝试课程教学改革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实验、实训、专业综合能力实践等环节。
第五条 学校全称:吉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国标代码:14504。
第七条 主管部门:吉安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经教育部批准,当年我校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数以各省(市、区)招生指南公布为准。
第九条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规定:执行各专业学费5000元/人•学年;学生公寓800元/人•学年(六人间)。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十条 我院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一是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二是参加当年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三是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根据相关规定及学校招生情况适当调剂。
第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我院将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至总招生计划录取额满为止。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考生,录取按各省招办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1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予以退回。
第六章 奖、贷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按国家、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同时对家庭特困的学生实行“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扶贫助困的方式给予帮助。
第七章 毕业生待遇及就业情况
第十九条 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及《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条 学院实施 “三全育人”工程,即全员、全过程、全时空育人,从课堂时空、校园时空、社会时空,全方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并多措并举确保毕业生“好就业、就好业”,不断深化校企合作,不断开拓创新,采取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建立更加紧密的人才供需合作模式,借助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度合作有力契机,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搭建就业平台,提高校园招聘准入门槛,提升招聘单位的层次。
第八章 学院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133号 邮编 343000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96-8263123、0796-8263303
传 真:0796-8263123
电子邮箱:jazyjsxyzjc@163.com
学校网址://www.japt.com.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吉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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