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讨论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录取
第六条 我院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学院按招生委员会组确定的比例(1﹕1)从生源所在地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取电子档案。
第七条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采取“专业清”的方式录取。浙江省按照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录取。
第八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在安徽省录取英语专业设单科成绩控制线,文科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0分,理科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5分;我院招生委员会将按照高考英语科目难易适当提高或降低英语单科线并向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英语单科成绩划定后,按照“专业清”方式录取。
第九条 报考旅游管理专业考生,原则上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0米。
第四章 体检和收费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体检标准,对考生体检表进行审核。对于体检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对于专业限报的考生,限报专业可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学费按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证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逐年修订,由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类型为独立学院;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171号。
招生咨询电话:0553-5773139,577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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