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现就 2021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 户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含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
②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关于蓝印户口学生在我市入学就读及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通知》(津教委中〔2009〕6 号)规定;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 在津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就读的毕业生,可以在津报
名参加普通高考,但不在津参加高考录取。
3. 本市户籍,符合高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东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少年班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数学英才班等报考资格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可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资格考生名单报考,考生如需参加文化课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只能作为报考高校少年班或数学英才班等的录取依据,不能作为当年在津普通高校招生其他院校录取的依据。
4. 考生在津定居并持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考生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可以报考。
5.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 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 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 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
2006 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职〔2006〕22 号)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报名条件者。
二、报名办法
1. 报名工作按照考生网上录入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的程序进行。
2. 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2020 年11月14日至11月23日期间,登录招考资讯网,进入天津市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根据要求和提示,录入报名信息,并保证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考生须根据自身情况,在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 3 个科类中任选一类作为本人的报考科类;在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中任选一种作为本人的外语语种。考生须将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并保存好网上报名序号。
提交报名信息后,考生要在网上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网上支付”缴纳高考考试费。考生网上缴费成功后,方可持网上报名序号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否则报名无效。现场确认期间,各报考点一律不接收现场补缴费。因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已进行网上支付的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3. 已履行网上报名手续的考生,于2020年11月24 日至11月28日期间,持本人网上报名序号、户口簿和身份证(须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往届生还须持高中毕业证书,回津考生还须持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或学历证明,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持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 到规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考生须按要求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对本人填报和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市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确认报名信息。本市应届中职学校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区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学校注册地与办学地不一致的考生,在实际办学地所在区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在其户口所在区招办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各接收报名的单位按统一的考生号编制办法赋予考生 14 位考生号(考生号编制办法见附件2)。
考生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提供网上报名序号,交验相关证件证明,进行电子摄像(图像采集标准见附件 3),考生电子照片以考生号命名,未进行电子摄像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市高招办根据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制成“2021 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考资讯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凭准考证等证件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4. 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办理。
5. 在我市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在履行网上 报名手续后,于2020 年11月24 日至11月28日期间,持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到南开区招生办公室进行现场确认。
6. 按照教育部规定,被推荐的免试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体育单招考生,残障单招考生,职教师资单招考生也须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程序与普通考生相同。7.本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中学做出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其他报名考生由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由报名单位录入报名系统。各鉴定单位要对鉴定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查
1. 所有报名考生必须接受各报名单位的资格审查,不接 受资格审查或不符合资格条件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2. 各报名单位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配备二代身份 证识别仪,并进行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和高中教育阶段照片的 “三比对”;高中阶段往届生及回津考生等社会考生在现场确认时,报名单位须使用人脸识别设备进行身份比对,确保考生身份信息真实准确。
3. 各报名单位须按规定对考生的资格进行审查,要将资 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遴选熟悉业务、秉公办事的人员专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一审查每位考生的资格,履行签字手续, 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4. 各报名单位须逐项审查考生的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 凡证件证明不全或不实者,不准其报名;所有审查材料要复印(或拍照)留存备查。
5. 考生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考生要在高考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签字确认信息,确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考生档案, 一份在区招办留存备查。
附件1
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考报名管理,规范我市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审查主体
本市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籍所在中学负责,中学校长是本校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职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回津考生、其他社会考生等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区指定的报名单位负责,报名单位负责人为资格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区招办负责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招办主任是本区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二、审查办法
1. 本市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所在学校或报名单位要对其原始录取名册、户口簿、学籍情况进行核验, 同时进行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和高中学籍照片“三比对”, 无误后交由所在区招办进行复查。区招办要重点审查考生是否在原始录取名册范围之内,户籍和学籍情况是否符合本市规定, 照片是否为考生本人。凡未在原始录取名册之内或无相关学籍转入信息的学生,一律不准其报名。
2. 对持蓝印户口考生,报名单位和区招办须按本市有关规
定审查其蓝印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高中学籍学历是否符合条件。重点审查蓝印户口的审批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有“城市建设增容费”票据、应届毕业生学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同时, 须进行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和高中教育阶段照片的“三比对”。资格审查结束后,区招办与本区学籍管理部门逐一核查持蓝印户口考生学籍情况。市高招办将汇总全市蓝印户口考生信息, 交由市公安局户政部门进行逐一重点复核。
3. 高中阶段往届毕业生报名时,报名单位和区招办须按 规定审查其户口簿、身份证和高中阶段毕业证书是否符合条件;对于未取得高中阶段毕业证书的考生,须审查其是否满足初中毕业三年以上,审查其档案所在单位开具的带有照片的同等学力证明;须进行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高中毕业证照片或同等学力证明照片的“三比对”,确保报名信息真实,并认真比对本区近年录取数据,严禁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报名。
4. 回津考生报名时,报名单位和区招办要重点审查其户 口簿和学籍情况是否符合条件,须进行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学籍证明照片的“三比对”。学籍证明必须含有身份证号、学籍号、照片,以及学籍所在中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公章等重要信息。资格审查结束后,各区招办将本区全部回津考生汇总后单独报送,市高招办将汇总全市回津考生信息,交由市公安局户政部门逐一重点复核。
5. 在各报名单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市高招 办将联合市教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逐一比对考生的相关信息,逐一审查考生的资格条件,并将所有报名数据上报至教育部,进行跨省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考生,坚决予以清退。
各类型考生具体审查事项见下表:
报考对象 |
审查事项 | |
其它 |
西藏、新疆高中班毕业生 |
身份证、高中阶段应届学籍 |
在我市定居 的外国侨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高中 阶段应届学籍或高中阶段毕业证书 |
三、纪律要求及违规处理
1.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严禁非正常学籍 迁移,严禁空挂学籍,严禁人籍分离。
2. 各高中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不得招收借读生、插班生、旁听生,不得违规自行接收非本校学籍的考生报名,不得将非本校学籍的考生宣传为本校生源,不得为非本校学籍的考生出具任何与高考升学有关的推荐证明材料。
3. 各区招办要主动协调本区公安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对考生户籍和学籍有异议者进行核实。
4. 对于空挂学籍、在学不在籍等违规考生,坚决予以清退。对于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5. 对于通过非正常户口迁移、提供假户籍、假身份证、假学历、假学籍、假照片等虚假材料或隐瞒手段等获取高考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和录取资格,已升入高校的取消学籍,并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6. 对于在资格审查中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为考生出具虚假材料或指使、协助、伙同考生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 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区均须面向社会公布高考报名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考报名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或检举,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附件 2
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号编制办法
一、考生号的组成及含义
考生号由 14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格式为: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第 1-2 位为年份的后两位。2021 年,此两位应为‘21’。第 3-8 位为区行政区划代码;各区行政区划代码如下:
120101 和平区 |
120102 河东区 |
120103 河西区 |
120104 南开区 |
120105 河北区 |
120106 红桥区 |
120107 滨海新区(塘沽) |
120108 滨海新区(汉沽) |
120109 滨海新区(大港) |
120110 东丽区 |
120111 西青区 |
120112 津南区 |
120113 北辰区 |
120221 宁河区 |
120222 武清区 |
120223 静海区 |
120224 宝坻区 |
120225 蓟州区 |
滨海新区(海滨教育中心)使用滨海新区(大港)的行政区划代码 120109,各类考生的顺序号从 7000 开始;天铁教育中心使用河东区的行政区划代码 120102,各类考生的顺序号从9000 开始。
第9位为考试类型代码。标准为:9 天津卷第10 位为科类代码。标准为:1 普通类 3 艺术类 4 体育类 第11-14 位为顺序号码。
二、考生号的编制办法
1. 各区招办依据考生号的编制办法,为本区各中学及其 他类考生确定各科类考生号的起止范围。
2. 各报名单位要按区招办分配的考生号起止范围,为在 本报名点的考生编制考生号,并做好记载。考生号编制要准确,不得出现重复号码,不得出现科类代码错误。
3. 电子摄像前,各报名单位应将本报名点考生号编排完毕,考生应持考生号参加电子摄像。
附件 3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
一、基本要求
1. 报名图像应使用报名考生本人近期(一般为报名年度内)正面免冠彩色头像的数字化图像文件。
2. 图像应真实表达考生本人相貌。禁止对图像整体或局 部进行镜像、旋转等变换操作。不得对人像特征(如伤疤、痣、发型等)进行技术处理。
3. 图像应对焦准确、层次清晰、色彩真实、无明显畸变。
4. 除头像外,不得添加边框、文字、图案等其他内容。
二、拍照要求
1. 背景:应均匀无渐变,不得有阴影、其他人或物体。可选用浅蓝色(参考值 RGB<100,197,255>)、白色(参考值RGB<255,255,255>)或浅灰色(参考值 RGB<240,240,240>)。
2. 人物姿态与表情:坐姿端正,表情自然,双眼自然睁开并平视,耳朵对称,左右肩膀平衡,嘴唇自然闭合。
3. 眼镜: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但不得戴有色(含隐形 )眼镜,镜框不得遮挡眼睛,眼镜不能有反光。
4. 佩饰及遮挡物: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宗教、医疗和文化需要时,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不得佩戴耳环、项链
等饰品。头发不得遮挡眉毛、眼睛和耳朵。不宜化妆。 衣着:应与背景色区分明显。避免复杂图案、条纹。
三、照明光线
1. 照明光线均匀,脸部曝光均匀,无明显可见或不对称的高光、光斑,无红眼。
2. 建议配置光源两只(色温 5500K-5600K),摆设高度与被拍摄人肩部同高,角度为左右各 45 度,朝向对准被拍摄人头部,距离被拍摄人 1.5 米-2 米。
四、数字化图像文件
1. 数字化图像文件规格为宽 480 像素*高 640 像素,分辨率 300dpi,24 位真彩色。应符合 JPEG 标准,压缩品质系数不低于 60,压缩后文件大小一般在 20KB 至 40KB。文件扩展名应为 JPG。
2. 人像在图像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左右对称。头顶发际距上边沿 50 像素至 110 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上边沿 200 像素至
300 像素;脸部宽度(两脸颊之间)180 像素至 300 像素。人像在图像中的位置样例如下图所示。
附件 4
关于普通高考考生档案材料的有关说明
考生档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高考的档案材料
1. 报名信息确认表;
2. 考生体格检查表;
3. 曾被高等学校退学的考生须具备相应的证明材料、学 籍处理决定等;
4. 有关录取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
二、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
1. 高中阶段的档案材料由中学按照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建;
2.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复印件;
3. 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三、其他
1. 在职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副本);
2. 考生档案袋及档案袋封条由市高招办统一印制;
具有本市户口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考生,其档案材料的内容参照我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