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始终坚持把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招生工作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规范招生管理
召开“阳光招生”相关会议,组织“阳光招生”学习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强调纪律责任,筑牢“阳光招生”意识。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改进和优化招生录取流程,规范特殊类型招生行为。加强对招生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要求高校预留、调整招生计划须严格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责任。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一律公开征集志愿。
加强信息公开
制定信息公开公示办法,明确信息公开公示的内容、时间等,完善信息公示公开的措施,主动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公开招生政策、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信息。建立由教育、公安、民委、统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考生报考资格审查把关工作机制,对特殊类型招生和享受照顾政策考生,一律在规定时段、规定范围、规定渠道公示。
完善制约机制
不断强化纪律法规教育,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引导全体招生工作人员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从严从实强化自我监督。推行纪检监察、制度约束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招生工作制约机制,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设立“媒体开放日”,接受媒体记者现场采访。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等进录取场实地参观,增强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