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为保证我校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和教育部、江苏省关于本科生招生的最新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概况
第一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是一所以大气科学学科为特色,以海洋、信息、环境、管理等学科为重点,以理、工、管、文、经、法、农、艺等学科为基础,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原名南京气象学院,始建于1960年,1978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0年由中国气象局划转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2004年更名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7年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气象局协议共建,2012年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国气象局协议共建,2014年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洋局协议共建。大气科学学科排名全国第一。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全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二)学校层次:全国重点本科
(三)办学类型:普通、公办
(四)办学层次:本科、硕士、博士
(五)学制:四年[大气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大气科学)专业五年]
(六)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宁六路219号
(七)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00;江苏省标代码:1106(普通类)、1606(中外合作办学类)、1435(与高职联合培养);其他省标代码: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当年公布为准。
(八)证书颁发:符合各项相应条件的,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3+1”或“3+2”学制,前三年在我校就读,第四年开始到外方合作学校就读,学生修满国内与国外课程学分且符合各项相应条件者,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九)就业创业:学校2015届普通本科毕业生总就业率达到98.99%,其中高质量就业率达98.34%(升学率20.64%,出国率4.6%,协议就业率73.1%),学校连续六次被评为“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入选教育部2014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50所),荣获“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等多项荣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导意见。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负责制订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等事项。
第五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生工作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地区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招生政策、录取情况的咨询,并协助本科招生办公室进行所负责地区的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江苏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和气象事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兼顾历年计划安排延续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九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也可登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主要投放到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坚持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录取。
(一)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对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规定。请考生依据相关指导意见选报自身健康状况适宜的专业。
(二)建议统考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报考所学语种的专业。我校仅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三)我校各专业(方向)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性别比例。
(四)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的生源分布情况和相关规定调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五)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的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院校投档规则进行录取。
(六)进档考生专业志愿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分数优先。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根据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不分专业级差进行排队,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如果所报第一专业已满,按顺序考虑第二专业,依此类推。
(七)当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我校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市、区)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政策,则按专业志愿顺序靠前的优先录取,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再依次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八)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须参加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对文化分和艺术专业分均达到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调阅档案,按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九)在不降分录取的前提下,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的加分投档政策。
(十)我校综合评价录取、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学生、保送生、定向生、
少数民族预科班、预科转本生、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港澳台联招等录取依据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及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江苏省考生的录取规则补充如下:
(一)各专业选测科目类型要求(文、理):按《江苏招生考试》公布的选测科目类型要求招生。
(二)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报考本科提前批(含农村地方专项、综合评价录取)、本科一批和本科二批等普通类专业考生(招生代码1106和1435)要求选测2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招生代码1606)的考生要求选测为BC,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
(三)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为:考生进档后采用等级级差法,将进档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上等级级差分后进行排序,按照“分数清”的方式决定考生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等级级差加分办法为: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 等级,分别加上3分、2分、1分的等级级差分。
(四)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按照江苏省规定的等级要求执行,即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
(五)我校与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项目(招生代码1435)按本章程招生,在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四年,符合各项相应条件的颁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文凭。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中学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毕业学校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应索取有关证明),报到时移交给学校。
第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报到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七条 依据江苏省物价部门相关文件,我校学费标准如下:
普通类专业采用学分制收费,具体标准为:理科5500元/生•年;工科5800元/生•年;文科5200元/生•年;农林2500元/生•年;艺术6800元/生•年;大气科学、应用气象学(省优势学科)6050元/生•年;嵌入式培养专业7800元/生•年。
大气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大气科学)、计算机类(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和设计学类 (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等3个专业在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标准为21600元/生•年;雷丁学院(包括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化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应用化学)、数学类(中外合作办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等4个专业)在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标准为30000元/生•年;学生在国外学习阶段的学费按外方合作学校标准收取。
注:以上国内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江苏省物价部门最新批复为准。
第十八条 根据宿舍条件不等,住宿费标准分为人民币800元/生•年、1200元/生•年、1500元/生•年。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奖助政策体系,包括多层次、各类型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以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项目,每年投入总金额达3000多万元,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咨询电话:025-58731378、58731387,传真:025-58731333,招办邮箱:zsb@nuist.edu.cn,招生网址://zs.nuist.edu.cn,招生咨询QQ群:411163969,学校官方微信:nuist196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如有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之处,则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如国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我校也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