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
为切实做好我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与管理
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和管理,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主动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共同组织好今年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要从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体检工作的重要性。要层层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可行的体检工作方案;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体检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且今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人员担任体检工作,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招生政策和体检标准;要加强纪律教育,规范体检流程,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在体检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行政法规严肃处理。
认真做好高考体检宣传和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凡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统招考生和单独招生考生)的所有考生均需参加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考体检宣传工作,要特别加强对报考单独招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考生的宣传,避免发生漏检和错检等情况。各中学(报名点)要认真组织考生参加体检,指导考生如实填写(涂)既往病史(包括是否已治愈、目前相应指标情况等)和残疾状况,如没有既往病史或者残疾状况须填写“无”;考生本人对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真实性负责,录取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情况者,高校有权按照招生章程作出处理。
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体检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交由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本人承担。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应保留好考生自行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体检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对体检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等)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三、体检时间安排及信息采集、上报
1.今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统一要求在4月15日之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自行安排。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单位(原则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实施考生体检。要求场地布局合理、采光好、环境安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对考生体检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 要特别关心听力障碍和视力障碍考生,将有听力障碍和视力障碍的考生信息逐级报告县市区、市州招生考试机构。
3. 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工作由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自行组织安排,复检工作须在4月28日前完成。
4.体检完毕后,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将经体检医院或体检站盖章确认后的体检表汇总,安排人员负责录入考生的体检信息,加强信息录入与核对工作,建立专人录入、专人核对机制,强化责任管理,确保体检信息录入准确无误。5月20日前,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汇总所属县市区所有考生的体检信息,通过《高考信息网上管理系统》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时还需报送体检工作书面总结。
5. 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军检等、公安院校体能测试等由相关职能管理单位另行发文通知。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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