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校分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多样化选拔录取机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黑龙江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全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学校和招生计划
1.试点学校。经过高校申请,我厅决定在原有试点高校基础上,扩大全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试点工作规模,2019年试点学校扩大到41所(高校名单详见附件)。根据黑龙江工业学院申请,决定暂停其参加2019年单独招生试点。
2.招生计划。原有24所试点高校2019年单独招生计划原则上按照2018年单独招生计划数掌握,各校可根据考生实际报名、考试人数申请调整。2019年新增的17所试点院校单独招生计划规模,原则上按照本校2018年整体招生计划数的50%掌握,各校可根据考生实际报名、考试人数申请调整。单独招生计划数纳入学校当年整体招生计划,各高校要统筹考虑各种招生形式计划数量分配,若分类招生已完成省内招生计划总量,将不能参加本年度我省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夏季高考,下同),并影响其他形式招生计划安排。各试点院校在核定单独招生计划限额内安排分专业招生计划,严禁突破计划限额录取学生。考生通过单独招生考试被高校正式录取后,不得参加夏季高考。
3.招生专业。按照中央“稳妥推进高考改革”的总体部署,2019年新增试点高校单独招生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中涉及医学、教育、公安等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特殊行业密切相关的国家控制专业,以及护理类、药学类、医学技术类、康复治疗类等专业原则上不得参加单独招生试点。根据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和体育类专业术科统一测试相关规定,高校专业录取使用艺术类、体育类全省统考成绩的专业,不得参加单独招生试点。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实际,统筹规划单独招生试点专业范围和计划分配。
二、报名安排
1.第一次报名。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关于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和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详见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有关安排进行。每名考生只可选报1所试点院校。考生报名结束后,各高校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向我厅提交招生计划申请,经核准后确认2019年单独招生计划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正式向社会公布。考生根据学校正式招生计划填报专业志愿。
2.第二次报名。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关于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补报工作的通知》有关安排进行,具体安排以正式通知为准。已经完成第一次报名的考生可以申请调整学校或专业志愿。
三、招生章程及宣传工作
各试点院校要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及单独招生政策制订本校的单独招生章程,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须包含本校报考条件、考核办法、录取规则、专业计划调整原则、咨询方式、收费标准、监督机制、申诉渠道等。各高校要严格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宣传须客观、准确,严禁虚假、不实宣传。
各试点院校须于2018年10月30日前将单独招生章程报我厅高校学生处。经我厅审核、备案后由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学校不得擅自更改。考试、录取办法另行通知。
四、组织管理和责任追究
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是全国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行署)教育局、试点高校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组织、参与有偿招生活动。
各试点高校党政主要领导要全面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单独招生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招生考试录取工作规范有序。各市(地)教育局要加强本地区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教育管理,加强师德师风教育,严禁管理干部和教师参与高校或中介机构组织的有偿招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019年,我厅将继续开展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整治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恶意争抢生源、组织参与有偿招生、助考中介机构参与招生等违法违规问题。对试点高校实行动态管理和准入退出机制,凡是政策执行不严格、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的,一律停止试点资格,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学校领导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采取缩减学校整体招生计划、亮牌等处罚措施,并进行全省通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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