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高校招生录取的照顾范围和照顾原则
(一)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具体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自然村(见附件1)。
(二)我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的条件为: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或者高中阶段连续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
(三)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如小学在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就读,初中阶段到所在县(市、区)的其它中学就读,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四)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因地处偏远,所在地无中小学或者离所在地中小学较远,按就近原则到非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中小学,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五)我省少数民族考生,如小学和初中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读,高中阶段户籍由少数民族聚居区迁移到我省境内其它区域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六)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和初中均在自治县或自治区、自治州的县读书,高中阶段户籍迁入我省并在我省境内读高中或者随父母来粤务工迁入我省境内读高中且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享受我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