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石,而高考公平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对高考招生的公平性要求,既驱动高考招生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制约着高考招生的改革进程。高考公平到底包括哪些内涵,高考的信度、效度、难度和区分度与高考公平性之间有什么关系。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平性是驱动与制约高考改革的重要因素
(一)公平性是高考改革的重要驱动因素
笔者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到底是什么因素在促使、驱动高考改革,又是什么因素在制约高考改革?结合多年参与高考改革实践的经历,以国外考察所见和对中国古代考试制度演变历史的研读为参照,在对建国以来高考制度演变历史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后,我认为高考改革的驱动因素可以划分为四个方面:(1)政治(经济)因素;(2)教育与考试自身因素;(3)文化因素;(4)技术因素。这些因素对高考改革的作用一直存在,但在某些时候,有些因素的作用会凸显出来。笔者据此把恢复高考以来的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1)政治(经济)驱动阶段—政治、经济动因发挥主要作用,着重解决“谁来考?谁投入?”问题(恢复高考制度—上世纪80年代中期);(2)教育与考试自身驱动阶段—教育与考试自身的动因发挥主要作用,着重解决“考什么”问题(上世纪80年代中期—本世纪初);(3)文化驱动阶段—文化动因在教育改革中发挥主要作用,着重解决“怎么考”“怎么选(选拔)”问题(进入新世纪迄今)。[1]笔者认为下一个阶段将是技术驱动阶段,技术因素将是下一阶段高考改革的最主要驱动因素,技术的变化将带来考试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深刻变化。
无论是政治(经济)因素、教育因素、文化因素还是技术因素驱动高考改革,无论高考改革处于哪个阶段,高考招生制度演变和改革完善的过程都贯穿着两条主线,这就是科学选才和公平选才。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公平性和科学性也是驱动改革的重要因素。从概念体系上分析,公平性和科学性是并列的关系,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和技术也是并列的关系,“公平性、科学性”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技术”之间是交叉的关系。
除了政治(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的重大改革对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产生直接的驱动作用外,更多的时候我们是从让高考招生制度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公平出发来启动和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比如将传统志愿调整为平行志愿、清理规范乃至取消高考体育艺术特长加分、对农村学生实行专项计划等改革,就是主要从公平性出发的改革,而新一轮高考改革打通文理、扩大选考、探索综合评价等改革则主要是从科学性出发。由此可见,对高考招生制度的公平性和科学性要求是驱动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
(二)公平性是高考改革的主要制约因素
和驱动因素一样,高考改革的制约因素也可以划分为政治(经济)因素、教育与考试自身因素、文化因素、技术因素四个方面。政治(经济)因素、教育与考试自身因素、文化因素、技术因素对高考改革的制约作用都是客观存在的。比如高考改革首先要符合政治制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治路线,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否则就不可能启动和推进。此外,高考改革一定程度上也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发展水平。
在作为高考改革的驱动因素的同时,公平性和科学性也是制约高考改革的重要因素。而在成为高考改革的制约因素的时候,公平性和科学性这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中的矛盾性就会凸显出来。在深层次上,公平性和科学性是统一的、相通的,但在某些阶段、某些方面、某些具体的问题上,两者往往表现出矛盾性和相互制约性。当我们从提升科学性出发启动和推进高考改革的时候,往往会受到公平性的制约,反之亦然。比如,为了使高考评价更全面,为了在评价过程充分发挥高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评价标准、评价内容与高校的培养目标更匹配,从而使评价更科学,我们启动和推进自主招生,就面临对高校自主测试环节能否保证规范透明公正、农村学生是否吃亏等公平性上的担忧和质疑;又如,为了使评卷过程排除主观因素干扰,公平公正,我们大量使用客观题,让机器阅卷,但是客观题难以测试学生的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和表达能力,效度较低,因此必须同时采用主观题以使评价更科学。
二、高考公平性的内涵
(一)高考公平性的经典理解
1. 考试资格的逐步开放——入学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均等,起点公平。
关于公平,有很多观点和学说,有的甚至针锋相对。但是不管哪家学说,对把机会均等作为公平的基石或核心,都是无异议的。机会均等是社会公平、教育公平和高考招生公平的第一要义。
入学机会均等在高考招生中具体体现在报考资格的设置上。高考是有限的(曾经在很长时期内是稀缺的)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手段,报考资格的设置就意味着谁能分配到有限的资源。教育是面向未来、塑造未来的事业,其中高等教育是青年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前的关键阶段,上大学意味着希望,意味着人生道路的新的转折点,因此报考资格设置合理与否与青年学生的前程密切相关。
恢复高考以来,我国在扩大教育机会上采取了两大措施:一是“扩招”,从1999年至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人数从1998年的180万上升到506万,增加1.8倍。[2]二是“扩限”[3],在报考资格条件的设置上呈现逐步放宽的趋势。
报考资格的放宽经历了三个阶段,实现了“三级跳”:(1)放宽政治条件:由受“文革”影响的查三代转为主要看本人表现,再由“政审”(政治审查)转型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1987年原国家教委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取消了“政治审查”的办法,改为“政治思想品德考核”。(2)取消年龄和婚否限制:2001年教育部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时,取消了“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的规定。(3)放宽户籍限制: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并就地参加录取。此外,还把“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调整为了“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把“公民”调整为“人员”,更体现了开放性和包容度。
分析教育部公布的《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对报考条件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入学资格已经向全体遵纪守法具有中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人员开放,体现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胸怀,在考试资格上真正体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理念。不能报名参加高考人员是:(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这是因为他们已经在或将要享受高等教育机会。(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这是因为教育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超越教育的正常阶段越级报考是不符合教育规律的。这些在校生在毕业当年就可以报考,《规定》限制的是他们不遵守游戏规则提前报考的权力。(3)违规犯法者。
2. 考试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刚性—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考试评价标准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刚性是统一高考在公平性上最为人们称道的品质。在客观的标准面前,抹平了学生之间在身份、出身、财富、地位等方面的差异,用同样的尺子量所有的人。一分之差决定了两个人的不同命运,落选的人会感到遗憾,会感叹自己的运气,但是对制度本身总体上还是认可的。
3. 考试和招生过程的规范性——程序公平。
程序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涵,也是高考招生公平的重要内涵。对高考招生而言,程序公平包括考试过程(包括命题、考试实施和评卷)的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所有的考生都在秩序井然的良好环境里参加考试,严密的管理制度和考试纪律力求杜绝考试舞弊,从而保证考试的信度;也包括录取过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招生政策、录取规程和学校的招生章程规范实施,杜绝人情关系等主观因素干扰,杜绝走后门等不正之风破坏政策和规则。
4. 考试和招生信息公开透明——信息对称。
公开才能公平。信息公开透明,所有考生都在同一时间掌握同等量的信息,是高考招生公平的重要内涵。高考信息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习阶段,对高考考试内容、题型结构等信息的了解至关重要。目前各省市都通过考试大纲或考试说明的形式面向全体考生和中学及时公布此类信息。(2)在高考志愿填报阶段,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和各招生学校、专业的招生信息,都面向全体学生公布。此外很多省市还通过书面出版物的形式公布各学校历年招生投档分数线(包括名次),供学生首次填报志愿参考。(3)所有缺额信息都向社会公开。征求志愿时,通过考试机构网站公布各学校首轮投档分数线和本次征求志愿的招生计划余额,有多少次征求就公布多少次,无一遗漏。
5. 补偿性公平——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
罗尔斯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4]第一个原则被称为最大均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包括两个原则:(1)部分是差异原则,(2)部分是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罗尔斯的正义第二条原则实际上就是补偿原则,是对第一条“权利平等”的补充。从高考的实例来分析,补偿原则是很有必要的。比如,高中毕业或有同等学力的遵纪守法的社会人员都有资格参加高考招生,在参加高考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录取完全按照客观的分数,标准和规则也是公平的,但是仍然存在不公平。不公平发生在报考前,在此前的受教育过程中,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家庭之间在教育资源的占有上存在差异,考生之间在学业水平、知识和能力结构上客观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在多元、综合评价选拔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从而使弱势考生“输在起跑线上”。因此,通过定向招生、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实施来对弱势群体进行补偿,是符合社会公平原则的。
(二)对高考公平认识的深化——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协调。
在法学界有关于法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讨论[5]。高考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与法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不能简单类比,但也可以互相启发。
高考招生的形式公平主要指的是:(1)筛选、取舍的标准是刚性的、客观性的“分数”,排除了其他柔性的、主观性的标准,因此排除了权势、财富等因素的作用;(2)“分数”的产生过程(命题、考试实施和评卷)采用严密的管理和监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堵塞泄密、舞弊、暗箱操作的漏洞,因而考试的“信度”(考试结果反映考生相对于试题的真实水平)很高。
提出高考的实质公平是基于高考在形式公平的表面下隐藏着实质上的不公平:(1)考试本身是一种抽样测量,样本的代表性如何决定考试的“效度”(考试结果相对于考试目标的实现程度)高低,试题的取样与考生的复习内容之间的对应有偶然性和博弈因素;(2)试题的素材采用和难度设置可能有利于一部分人不利于一部分人;(3)评卷质量也会影响考试的信度和效度;(4)一张考卷难以与学生多样的素质、高校不一样的培养目标匹配。
关于第四点,葛为民研究员提出了“高度统一的考试方式是否反映了学生的多样素质”、“统一考试选拔是否与高校的培养目标和选拔标准相符”的问题[6];冯成火、王东也认为“教育意义上的公平则要求高考能微观到每一所高校和每一个学生,反对用分数来量化一个人的才能,也不认为人的情感态度、价值观、创造创新等深层次的品质能通过一张卷子直接测量获得。”[7]
三、信度、效度、难度、区分度和高考公平的关系
信度、效度、难度和区分度是分析和评价考试质量的重要指标,其中信度和效度的数值与考试质量高低成正比;难度和区分度要根据考试的性质和目的具体分析,难度和区分度与考试的性质和目的的匹配度越高,则考试的质量越高。
考试的信度、效度、难度和区分度与考试的公平性都有关系。
信度。信度是指考试的可靠性或可靠的程度,反映考试能否稳定地真实地反映考生的实际水平。在考试过程中影响信度的因素很复杂。朱德全等认为:“随机误差必然影响测验信度。导致随机误差产生的因素很多,有量表的特点,有测验的程序,有测验中环境的影响,也有被试在测验过程中身心状态等。”[7]考生的身心状态对考试成绩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这是个体的偶然因素,有运气的成分。考试的环境因素包括考试期间的物理环境因素如英语听力测试过程的噪音、播放设备的清晰度和故障、炎热寒冷天气是否有调节温度设备等等,也包括考试的人为环境因素如考点考场的秩序、监考人员的表情、考风考纪等等,其中考试物理环境因素对听力考试信度的影响最大,考风考纪对所有考试的信度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一方面,作弊考生的成绩是虚假的、失真的,另一方面有人作弊而又没有得到及时制止的考场环境会对其他考生的应试心理产生严重的影响,从而影响其考试成绩。从公平的角度分析,考试期间的环境因素与考试的程序公平有关;作弊考生通过不合规不合法的手段获得失真虚假的成绩,从而最终产生不合理的录取结果,也影响了高考招生的结果公平。此外,大面积普遍的犯规舞弊行为会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公平正义。
效度。效度是衡量考试质量最根本、最综合的指标,它指的是考试结果与考试目标的吻合程度,指考试最终测量、检验出想要测量、检验的考生的特性的程度。影响考试效度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综合的。考试的标准制订、内容取舍是否准确,考试的方式是否与考试目标、考试对象匹配等等,都会影响考试的效度。比如采用选择题、填空题的题型测试学生的写作能力,肯定比不上用作文的题型效度高;用现场操作的形式肯定比用笔试的形式测验学生的操作技能效度高;用面试的形式肯定比用笔试的形式测验学生的演讲能力效度高。考试效度的公平分析,比考试信度的公平分析要更复杂更深刻。从形式公平的角度考察,采用笔试的形式比操作考试、面试形式能更有效排除考试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的干扰;用选择题、填空题的形式比作文更能排除评卷过程中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主观误差。但是从实质公平、内容公平的角度考察,相对于测试学生的写作能力的目标,作文题更优;相对于测试学生操作能力、演讲能力的目标,面试方式更合理。因此,要统筹协调不同的测试方式,并采取严密的制度和机制,在提升实质公平的同时确保形式公平。
难度。难度与考试公平密切相关,特别是在高考这样的选拔性考试中更加突出。试卷难,有利于解题水平高、能力强的学生;试卷容易则有利于普通学生。因此,在高考这样的大规模考试中,当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并且接近普及化门槛,录取率已经高达85%以上时,考试的难度就必须恰当,必须与全体中学、全体考生的整体水平匹配,过难和过易都会影响公平。
区分度。区分度与难度相关,一般认为难度为0.5时区分度最高,过难和过易的试题区分度都低。高考是常模参照的选拔性考试,因此必须具有恰当的区分度。新一轮高考改革,先行试点的上海、浙江和已经公布高考改革思路的30个省(区、市),对选考科目均实行等级赋分,提高各选考科目考试的区分度尤其重要。从公平的角度看,区分度低,对学习水平高的学生相对不利。从选拔性考试的目标看,区分度低的试卷不能准确地反映考生在学业水平上的客观差异,因此是不公平的。
(边新灿 作者为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副院长)
参考文献
[1] 边新灿. 公平选才和科学选才—高考改革两难价值取向的矛盾和统一[J]. 中国高教研究,2015,(9).
[2] 陈伟民. 高校扩招:一把双刃剑—我国高校扩招10年回顾与认识》[J].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2010,(6).
[3] 李丽萍. 高考取消年龄婚否限制将给高等教育带来什么[N]. 中国青年报, 2001-5-10.
[4] [美]罗尔斯.正义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02.
[5] 孙笑侠.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J]. 浙江大学学报,1999,(5).
[6] 葛为民. 高考改革中的实质公平问题研究[J]. 教育发展研究,2014,(11).
[7] 冯成火,王东. 实现高考改革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J]. 光明日报,2014-12-29.
[8] 朱德全. 教育统计与测评技术[M]. 成都: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