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吉利学院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北京吉利学院,国标代码:12802
第三条 学院地址:北京市中关村昌平科技园,邮政编码:102202
第四条 北京吉利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隶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普通民办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
第六条 学院招生贯彻“阳光工程”的精神,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10-60751969。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调档,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时按投档考生投档成绩采用‘志愿清、专业清’规则进行录取。对专科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艺术类考生我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艺术类专科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六章 颁发文凭
第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本科生颁发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北京吉利学院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成绩合格颁发北京吉利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委和发改委批准的学费标准和相关退费政策。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以报考指南为准。
第十七条 学院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中关村昌平科技园北京吉利学院招生部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400-890-3311
咨询电话:010-60758989
统招咨询电话:010-60751995 60752136
全国统一咨询QQ:800 008 666
邮编:102202
招生网:http://zs.bg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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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北京吉利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