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对2016年版《高级会计实务》辅导教材修订内容,各位高级会计师考生可以对比2017年《高级会计实务》辅导教材内容查看,了解《高级会计实务》教材修订内容,对考试及相关政策的把握更加清晰。
对2016年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调整修订主要内容
(高级会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案例)
《高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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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页 | 第30行 | 增加: 三、中央部门预算的编制原则 中央部门在中期规划和预算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进行。收入方面,组织政府性基金收入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测算等。支出方面,支出预算要结合本部门的事业发展计划、职责和任务测算;对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的预测要充分体现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一致性,要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匹配支出的安排要体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办事的方针;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开支标准日常公用经费支出要按国家、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支出标准测算;部门预算需求不得超出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 (二)真实性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应认真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数据资料要按实际情况填报各项收入预算要结合近几年实际取得的收入并考虑增收减收因素测算,不能随意夸大或隐瞒收入;支出要按规定的标准,结合近几年实际支出情况测算,不得随意虚增或虚列支出;各项收支要符合部门的实际情况,测算时要有真实可靠的依据,不能凭主观印象或人为提高开支标准编制预算。 (三)完整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体现综合预算的思想。各部门应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全面、准确地反映部门各项收支情况。 (四)科学性原则 预算收入的预测和安排预算支出的方向要科学,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要科学,合理安排预算编制每个阶段的时间,既要以充裕的时间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也要注重提高预算编制的效率。预算编制的方法要科学,测算的过程要有理有据。预算的核定要科学,基本支出预算定额要依照科学的方法制定,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中要对项目进行评审排序。 (五)稳妥性原则 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要列入预算,以免收入不能实现时,造成收小于支;预算要先保证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避免预算执行中频繁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量力而行。 (六)重点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统筹兼顾,留有余地”的方针,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根据重点性原则,要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基本支出是维持部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如人员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保证机构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公用经费支出以及完成部门职责任务所必需的其他支出,因此要优先安排预算项目支出根据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事项及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项目。 (七)透明性原则 部门预算要体现公开、透明原则。要通过建立完善科学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实现预算分配的标准化、科学化,减少预算分配中存在的主观随意性,使预算分配更加规范、透明。主动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部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开反馈机制,推进部门预算公开。 (八)绩效性原则 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完成结果实行全面的追踪问效,不断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
第522页 | 第30行 | 原‘三’改为‘四’ ,本节以下标题顺延。 |
第523页 | 第5行 | 原‘2015’改为‘2017’ |
第523页 | 第9行 | 原‘2015’改为‘2017’ |
第523页 | 第15行 | 原‘国债还本付息支出’改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
第523页 | 第24行 | 原‘2015’改为‘2017’ |
第523页 | 第26行 | 原‘债务利息支出’改为‘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 |
第524页 | 第35行 | 删除“5.测算财政拨款资金需求。”段落 |
第525页 | 第9行 | 原‘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改为‘年度支出计划’ |
第525页 | 第26行 | 删除“(4)勤俭节约原则。”段落 |
第525页 | 第31行 | 原‘津补贴及奖金’改为‘津贴及奖金’ |
第525页 | 第34行 | 原‘水电费’改为‘办公用房水电费’、 ‘取暖费’改为‘办公用房取暖费’、 ‘交通费’改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第525页 | 第35行 | 删除“公务接待费”、原‘物业管理费’改为‘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 原‘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改为‘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公务交通补贴’ |
第527页第19行至第529页第26行 | 第19行 | 原‘第527页第19行至第529页第26行的内容(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改为: 项目支出顶算是围绕“项目”编制的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具有几方面特征:一是专项性,项目支出预算的专项性体现在预算与业务的结合之中,预算围绕项目,项目围绕特定的业务目标,预算是为完成特定业务目标而编制的经费支出计划,针对不同目标应分别设立项目。二是独立性,每个项目支出预算应有其支出的明确范围,项目之间支出不能交叉,项目支出与基本支出之间也不能交叉,如果出现交叉则说明项目的目标或任务有重叠,项目边界不清,设置不尽合理。三是完整性,项目支出预算应包括完成特定业务目标所涉及的全部经费支出,应避免将为一个目标而发生的支出拆解分散到多个项目支出中去。 1.项目的分级管理 中央部门预算的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两个层次。 (1)一级项目的管理 一级项目在年度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阶段进行设置或调整。通用项目由财政部制定,并统一下发给部门。部门专用项目,由各部门提出设置建议,经财政部审核后下发给部门,作为部门编制二级项目的基础。一级项目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实施内容主要包括立项依据、涉及的工作任务、计划开展的活动等。支出范围指的是根据工作任务或开展的活动,计划发生的主要支出的范围。总体绩效目标指的是一级项目在预算年度内和三年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一上”时,根据部门申报的预算和规划情况,部门对一级项目的内容要进行完整的、更为详细的填报,而且相关内容中应分别描述与年度预算和三年规划对应的情况。“一下”后,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控制数,在“二上”时,要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 (2)二级项目的管理 二级项目由具体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部门的有关要求,自主设立。按照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逐级上报部门。二级项目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的支出内容、具体的支出计划、合理的绩效目标。二级项目的立项依据一般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义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务院政策文件、部门(单位)的职责等。无前述立项依据的项目,应对项目立项的意义和必要性进行全面阐述和论证,并对开展相关任务的决策过程进行描述。 2.项目的审核及申报 (1)部门审核和评审程序 部门内部的项目审核和评审程序,由部门自行确定。部门应结合部门内部的业务管理流程及预算分配机制,设计审核和评审程序。预算审核可以采取逐级审核、分级审核或部门集中审核等方式。部门审核和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对应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评审的结果是项目审核信息的必要组成部分。部门内部审核和评审过程中,如需调整的,可以由下级单位调整后重新上报,也可以由上级单位直接进行调整。项目的相关信息,最终以部门审核同意为准。部门要对一级项目下的二级项目进行优先排序。排序应作为预算和规划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2)项目支出预算及项目库的申报 部门根据项目的优先排序情况,将项目列入预算和规划中,按照财政部要求的分年度项目支出控制规模,向财政部申报预算。按照财政部要求的分年度项目库控制规模,部门根据项目的优先排序情况,向财政部申报项目库。项目库的申报与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同步进行。申报的项目库中包含已列入预算和规划的全部项目,其他未列入预算和规划的项目,根据优先排序情况选择申报。 3.项目预算评审 预算评审是完善预算编制流程,提高预算准确性的重要措施。通过开展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预算评审机制,将预算评审实质性嵌入部门预算管理流程。规范项目入库管理,经过研究、论证、评审等程序后方可入库。所有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年度预算安排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 4.项目的调整及控制 (1)财政部对项目的调整与控制 根据审核和评审情况,财政部对项目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审核通过,纳人财政部项目库;二是审核未通过,且项目立项属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财政部对相关项目明确标识“不予安排”;三是审核未通过,但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项目,财政部通知部门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对明确标识“不予安排”的项目,将随“一下”控制数一并反馈进入部门项目库,相关项目“二上”时不得再纳人预算或规划中安排。财政部根据全国中期财政规划、财政政策、部门需求等情况,综合平衡后,核定并下达部门三年项目支出控制数。控制数中明确一级项目和部分重点二级项目的具体分年控制数。财政部项目库随控制数一并下发给部门,相关信息反馈纳入部门项目库。 (2)部门对项目的调整 财政部控制数下达后,三年及分年支出总额不得调整。在一级项目的支出控制数规模内,部门可增减或替换二级项目,增加的二级项目必须是已申报纳入财政部项目库,且财政部未明确不予安排的项目。部门如需在一级项目之间进行调整,或对控制数中已明确的二级项目进行调整的,应报财政批准。在“一下”与“一上”之间,部门如有新项目需要纳入预算或规划中安排的,应单独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后下发给部门。部门再将相关项目纳入预算或规划中予以安排。对已经纳入财政部项目库的项目,部门如需调整,应通过项目调整功能,将项目调整为新状态,单独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并纳入财政部项目库后下发给部门。部门再将相关项目纳入预算或规划中予以安排。 5.项目的批复和调整 (1)项目的批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财政部以“一级项目+二级顶目”的形式批复各中央部门的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汇总并按程序报批后,财政部以“一级项目+二级项目”的形式下达各中央部门的三年项目支出规划。 (2)项目的调整 当年安排预算的项目一经批准,对当年的年初预算数不得再做调整,涉及调剂当年预算数的,在执行中,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需调增当年预算的项目,应通过部门其他已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调减的当年指标解决,部门申请调剂时应将调增和调减的项目同时报财政部审核。项目的调剂必须全部通过项目库完成。财政部审核同意的调剂,通过项目库将相关调整信息反馈进入部门项目库。对仅涉及对项目后两个年度支出计划调整的,原则上预算执行中不做调整,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一调整。 |
第531页第34行至第533页第26行 | 第531页第34行至第533页第26行 | 原‘第531页第34行至第533页第26行的内容:七、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改为: 八、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一)结转和结余资金概述 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中央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中央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其中,结转资金是指预算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预算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中央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按照《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二)结转资金管理 1.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尚未列支的基本支出全部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转资金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基本支出预算。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中央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因增人增编需增加基本支出的,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安排。 2. 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 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除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外,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之前,均视为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已批复的预算资金尚未列支的部分,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编制年度预算时,中央部门应充分预计和反映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财政部批复年初预算时一并批复部门上年底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情况。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转资金数与年初批复数不一致的,应以决算数据作为结转资金执行依据。 3. 控制结转资金规模 中央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年度预算,控制结转资金规模。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应及时跟踪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对当年批复的预算,预计年底将形成结转资金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减当年预算或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对结转资金中预计当年难以支出的部分,除基本建设项目外,中央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调剂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财政部收回。中央部门调减预算或对结转资金用途进行调剂后,相关支出如在以后年度出现经费缺口,应在部门三年支出规划确定的支出总规模内通过调整结构解决。 中央部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占年度支出比重较高的,财政部可收回部分结转资金。 (二)结余资金管理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因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内,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实施周期结束,尚未列支的预算资金;部门机动经费在预算批复当年未动用的部分。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收回。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抓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清理项目结余资金,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基本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收回。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中央部门应在45日内完成对结余资金的清理,将清理情况区分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中央部门报送的结余清理情况后,应在30日内收回结余资金。部门决算批复后,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超出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财政部应根据批复的决算,及时将超出部分的结余资金收回;决算中项目支出结余资金数低于财政部已收回结余资金数的,收回的资金不再退回中央部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项目目标完成、项目提前终止或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中央部门应及时清理为结余资金并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收回。 |
第543页 | 第22行、23行 | 22行:原‘八、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改为‘八、政府购买服务与服务项目政府采购’ 23行起增加: 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均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2015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确立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制定采购需求、适用采购方式、履约验收等方面对采购公共服务作出了专门规定。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的概念,从内涵上看,政府购买与政府采购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从外延上看,二者略有差异。服务采购的主体范围要大于政府购买服务。服务采购的主体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会团体组织;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服务项目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
第546页 | 第6行 | 中间增加“行政单位资产应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
第546页 | 第8行 | 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为‘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
第546页 | 第20行 | 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为‘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
第547页 | 第18行 | 中间增加“事业单位资产应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
第547页 | 第31行 | 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为‘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
第553页第5行至第557页最后 | 第553页第5行至第557页最后 | 删除“三、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全部, 并增加以下内容: 三、绩效目标管理的内容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是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绩效目标管理的对象是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一)绩效目标及其分类 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绩效目标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基本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内对本部门(单位)正常运转的预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单独设定,而是纳入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统筹考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中央部门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的设定 1. 绩效目标设定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中央部门或其所属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并向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绩效目标是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申请部门预算资金。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设定。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绩效目标设定的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中央部门中期财政规划;财政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符合财政部要求的其他依据。 设定的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2.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 (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首先,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其次,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再次,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最后,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2)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首先,对部门(单位)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其次,结合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部门(单位)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部门(单位)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再次,依据部门(单位)总体目标,结合部门(单位)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最后,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3.绩效目标设定的程序 (1)基层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上级单位;根据上级单位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2)中央部门设定绩效目标。中央部门按要求设定本级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提交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财政部。 4. 绩效指标设定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1)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2)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3)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5. 绩效标准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1)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2)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3)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4)财政部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绩效目标的审核 绩效目标审核是指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财政部或中央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 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或中央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及时修改、完善。审核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项目库,并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中央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应对预算部门提交的有关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据此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审核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审核的范围和内容,对中央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经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审核后的横向分配项目的绩效目标,财政部可根据需要进行再审核。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资金。 (四)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原则上,中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一级项目绩效目标,由财政部批复;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由中央部门或所属单位按预算管理级次批复。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预算执行中,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自评。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相应的自评结果,作为部门(单位)预、决算的组成内容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基础。绩效评价。财政部或中央部门要有针对地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部门(单位),在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或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并对部分重大专项资金或财政政策开展中期绩效评价试点,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
第559页 | 第12行 | 第12行后增加: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四项具体准则以及《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已经发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
第577页 | 第7行 | 第7行后增加: 十、政府财务报告 (一)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 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等。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报表附注重点对财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部门及所属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有关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政府部门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等。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内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等。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整体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声明;报表涵盖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和进一步说明,包括政府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投资、融资活动等;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重大事项的说明;与政府履职和财务情况密切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说明,包括政府储备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持有的企业的出资人权益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政府财政经济分析应当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分析等。 (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 1.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本部门所属单位逐级编制。政府各单位应当以经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数据为基础编制本单位财务报表。政府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单位的资产负债,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对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各单位应全面清查核实,完善基础资料,全面、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编制本部门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应当经过确认后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政府部门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的数字应当衔接。 2.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为基础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财政管理制度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全面清查核实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负债等,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报表、部门财务报表、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物资储备资金会计报表等进行合并,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对于未在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中反映的政府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暂按权益法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取得相关数据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时,经确认后,应当对被合并报表之间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抵销,并编制抵销分录,在此基础上分项加总财务报表项目。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汇总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表,编制本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表。 |
第577页 | 第17行至20行 | 将原17行至20行的内容改为: 财政部2012年发布、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将单位内部控制的客体界定为单位经济活动的风险,主要包括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等。财政部2015年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要求单位全面建立、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全范围,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的全体人员。 |
第601页 | 第9行 | 原‘7’改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8号)’。 原‘8’改为‘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88号)’ |
第602页 | 第7行 第9行 本页最后一行 |
原‘29’改为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 原‘30’改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增加: 47.《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 48. 《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 49.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财库[2015]212号) 50.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51.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 52.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指南(2017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6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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