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会职办〔2020〕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机构):
2020年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按照《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2〕30号)和《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的规定执行,现就评审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对象
符合福建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具体要求
(一)申报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履职年限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退休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能参评。
(二)申报评审应报送的材料与要求见附件。每份申报材料在右上角加盖主管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公章。复印件在右上角加注“由原件复印”。评审表按附件中第二点的要求在指定位置盖章。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举报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确认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材料报送的程序及要求
(一)基层单位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对学历、职称聘用时限、工作业绩、论文和财会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定。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并在《评审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公示结果。在《评审表》的“基层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二)基层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之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上交至各设区市财政局、人社局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由其对受理材料严格按报送条件和要求认真审核,并在《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已受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并会同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材料报送的时间及地点
(一)申报人员于2020年5月20日至6月10日(全天24小时)注册登录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审申报系统填写申报内容(2020年6月11日系统停止申报注册)。已注册成功的人员,在系统停止注册后仍可修改申报信息。
(二)各设区市财政、人事部门材料受理时间自定,应于2020年7月3日前,将本地区申报人员材料集中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属单位、中直单位的申报材料应于2020年6月29日至7月3日(公休日除外)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受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1楼1105室。
五、答辩要求
为了考察申报者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实行答辩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答辩具体时间将在“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专题专栏——福建会计——最新动态”公布,并通过电话告知本人。
六、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闽价费〔2008〕361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评审申报人员每人缴纳评审费550元、论文鉴定费200元。收费时间另行通知。
七、信息公告与查询
(一)“福建省财政厅政务公开网——专题专栏——福建会计——最新动态”中可查询福建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闽财会〔2012〕30号)《关于修订<福建省享受教授 研究员待遇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财会〔2017〕8号)等相关文件。
(二)省财政厅会计处咨询电话:0591-87097569、0591-87097131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咨询电话:0591-87857057
福建省职称改革 福建省会计职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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