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2019年全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 〔2019〕137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制定的《2019年全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6日
2019年全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及《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精神,现就2019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2019年全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退休人员或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会计法等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做专业限制。
(三)资历条件
任会计师满5年,即2014年底前任现职;取得博士学位,任会计师满2年,即2017年底前任现职。并取得2017、2018、2019年度任一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对长期在基层乡镇、社区(农村)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任职时间从符合全国会计师资格统一考试的报名条件,参加考试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时间算起。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具有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复杂业务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执行会计准则、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会计信息化、加强财务管理、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五)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任会计师以来,须取得下列会计工作业绩成果之一:
1、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全国、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个人一等功;或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取得“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2、在财务、会计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大影响力并取得了明显效益,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3、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会计工作期间,有过会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认可并予以推广;
4、在管理会计建设和推广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省级财政部门认可;
5、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须有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6、在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内控制度建立、会计信息化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和具有创新性,通过起草会计方面文件、具体办法、管理建议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被本单位采纳并实施,效果显著。须有本单位书面认可或提供证明显著效果的鉴定材料。
(六)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会计专业学术著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
2、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编写一部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3、在公开发行的会计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申报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以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有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和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专业大报的理论学术版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国家级论文系指,在国家一级学会(协会)、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院校或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报或国家综合大报理论版面、专业版面上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或被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申报材料中所提交的论文或著作,均须附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网站下载的验证检索网页。学术论文通过“中国知网”(www.cnki.net )、万方数据资源系统(www.wanfangdata.com.cn)、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www.cqvip.com)检索、验证;著作通过“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http://www.capub.cn/ )进入CIP数据中心检索。为了确保检索的真实性,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将学术刊物、著作(封皮、目录、刊号和内文)与网上检索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印章。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八)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要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九)破格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对不达规定学历或不满任现职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但不得学历和任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职年限晋升者,最多只允许比正常晋升的规定任职时间提前2年。破学历晋升者,须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
2、具体条件
(1)须符合申报条件(一)至(八)条中除学历或资历条件外的各项要求。
(2)《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3)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著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会计专业学术著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②作为主编或主要编写人员编写一部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会计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同时须提交1篇公开发表的会计专业学术论文;
③在公开发行的会计专业学术刊物或综合大报的理论版面发表会计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论文至少1篇。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业绩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①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获全国、省、市级有关部门授予的“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或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的个人一等功;或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取得“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②参加财会专业竞技活动中获得国家级前十名、省级前六名、市级或全省行业系统前三名的成绩;
③在大型企业担任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中型企业担任总会计师3年以上(须附任命文件原件),工作成绩突出。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除资历条件外(须取得会计师资格)其他申报条件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和资历人员,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
(二)单位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等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申报材料由省主管部门、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二)要严肃申报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推荐单位未按程序、条件推荐,审核把关不严,推荐不符合条件人员申报的,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报送申报材料。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报送时间、地点在“会计之星”网站另行通知。
- 2020-06-23·上海市2020年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时间
- 2020-06-18·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
- 2020-06-16·广西2020年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署
- 2020-06-12·宿迁2020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 2020-06-09·山东2019年高级会计师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共1554人)
- 12020-06-29辽宁正高级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报卷材料领取通知
- 22020-06-232020年高级会计师《会计实务》提分案例题汇总
- 32020-06-232019年山西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领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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