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会计职称申报评审论文要求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浙江省高级会计职称申报评审论文要求如下:
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并发表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等。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撰写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不含增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论文须在2000字以上。
(二)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4万字以上。
(三)合编、出版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6万字以上。
以上(二)、(三)两点未标明撰写者、编译者的著作、译作或教材,须由主编、出版社出具撰写、编译分工的证明。
不具备本评价条件第五条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已满;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够(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会计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获得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的;或在担任财会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财会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称号的。
(二)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三)独立撰写并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不含增刊)发表财会专业论文4篇以上,每篇论文须在2000字以上。
(四)出版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本人撰写或翻译汉字在6万字以上;或者合编、出版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五)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任总会计师职务以上或在地级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财务(会计)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
(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7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或经济师(财政税务类)资格10年以上。
破格申报仅限于“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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