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流动人员高级会计师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170号)的要求,为做好流动人员高级会计师资格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由省外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相关工作的高级会计师。
(二)条件
1. 在原人事关系所在地按职称政策规定评审(认定)所取得的高级会计师;
2. 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或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的。
二、确认程序
流动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由本人填写《流动人员高级会计师资格确认申报表》(详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实相关信息后予以确认发证。
流动到市县企事业单位的,由本人填写《流动人员高级会计师资格确认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初审,报市县财政局(含洋浦财政局),市县财政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实相关信息后予以确认发证。
三、确认提交材料
(一)《流动人员高级会计师资格确认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表》或审批机关批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四)正式办理调动的手续或依法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由我省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2寸个人免冠照片一张。
四、联系方式
流动到省属企事业单位的,请将申请确认资料报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电话:68531650,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109号省财政厅1703室,联系人:程燕芸。
流动到市县企事业单位的,请将申请确认资料报至各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审核盖章后,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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