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规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资格标准
高级会计师,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熟悉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财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和解决复杂财会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财会理论水平和指导会计师工作的能力。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江苏省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第五条 破格
符合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足(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其财会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破格:
(一)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
(二)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会计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称号。
第六条 转评
取得会计师资格,目前在会计工作岗位上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转评:
(一)取得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取得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会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转评人员从事上述与会计相关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第七条 其他要求
(一)须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二)须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
(三)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或受单位通报批评的,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延迟2年以上。
(五)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申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水平
系统掌握财会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决财会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处理财会业务,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会信息,进行管理与分析,保证财务管理与会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业务能力与经历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过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或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二)作为课题(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承担本行业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确定或认定的财会课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级主管部门确定或认定的2项以上。
(三)担任企业集团或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会计机构负责人3年以上。
(四)参与大中型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或主持、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
(五)在会计中介机构中担任过大中型企业审计、资产评估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工作业绩与成果
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参与制订全省或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执行的财会规章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所提建议被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采纳认可。
(二)主持或承担的财会课题研究项目,对会计实务工作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主持、指导一个地区(包括行业或系统)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先进管理经验,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四)参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参与大中型企业上市、投融资、改制、重组、清算等方案拟定,取得良好效果的。
(五) 参与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并发挥积极作用,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提出书面财会管理建议,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设计的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行之有效。
(六)为两个行业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或接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参与专项审计或检查,其工作获得认可。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熟悉财会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注重会计理论研究,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工作,撰写或翻译并公开发表财会专业著作和论文、译作等。对县以下会计专业人员,淡化论文要求,侧重考察工作业绩能力。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编或参编财会专业著作或译作1部(本人撰写或翻译5万字以上)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财会专业论文2篇(每篇不少于2000字)以上。
(三)对长期在一线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岗位,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可以提交2份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财务案例、分析报告等(每份不少于1,500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须提交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高级会计师执行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面试。
第十四条 高级会计师执行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报者提出面试要求。
第十五条 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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