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甲公司在2×14年发生以下有关金融资产的业务:
(1)2×14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一项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将因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351万元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80万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10万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终止确认了351万元的应收账款。
(2)2×14年2月1日,甲公司按照规定发行可赎回优先股,面值5000万,票面股息率为5%,每年年末支付优先股股利。本次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在任何一个可赎回日(每年的优先股息支付日),经中国银监会事先批准并符合相关要求,甲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优先股。甲公司将其划分为权益工具。
(3)2×14年5月1日,甲公司将其一项债权投资的50%出售,该债权投资还有2个月到期,且市场利率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无显著影响,甲公司将尚未出售的债权投资重新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4)甲公司于2×14年1月购入B公司发行的3年期、年利率为5%的公司债券1000万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其公允价值上升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将其公允价值下降的部分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防止利润的高估。
<1> 、分析、判断甲公司对事项(1)至(4)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的处理恰当。(0.5分)
理由:不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符合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条件。(1分)
甲公司应将估计的销售退回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剩余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1分)
(2)甲公司将可赎回优先股划分为权益工具不恰当。(0.5分)
理由:该优先股是可赎回的,每年支付优先股股息,本次优先股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后,在任何一个可赎回日(每年的优先股息支付日),甲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优先股。符合金融负债的“向其他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的条件,故应将其划分为金融负债,而不是权益工具。(2分)
(3)甲公司重分类该项金融资产的处理不恰当。(0.5分)
理由:根据金融工具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管理该金融工具的业务模式未发生变化,可以不将债权投资重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2分)
(4)甲公司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存在不当之处。(0.5分)
理由: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分)
【该题针对“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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