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辽宁省财政厅2017年辽宁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时间3月1日至31日;缴费时间3月1日至4月5日;准考证打印时间8月21日至9月7日;考试时间9月10日。
关于2017年度辽宁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 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24号)有关规定,9月份将进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经省人社厅同意,现就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符合国家报名基本条件,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从事会计工作,或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经济鉴证类工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职会计人员。
1.取得大专学历,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下同)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9年以上;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硕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6年以上;
5.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现从事会计工作、已取得非会计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如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需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且应具备以上报考条件。其中会计师资格年限可与原有中级资格年限连续计算,会计工作年限可与其原有中级资格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上述年限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二、报名流程
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辽宁会计网,点击网页右侧“高师考评”栏目下的“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进行考试报名、缴费和打印准考证。
(一)持有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完成报名流程。
(二)其他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打印《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简称“报名考生信息表”),由单位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属地原则到工作所在地财政部门接受现场资格审核,经确认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再在报名系统完成缴费结束报名。
报名人员应携带下列材料前往财政部门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1.报名考生信息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由报考人员单位提供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模板下载地址,或详见第5页);
5.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转评人员需提供非会计系列中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网上报名及缴费日期。
1.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3月1日0:00至3月31日23:59。
2.网上缴费时间:2017年3月1日0:00至4月5日23:59。
(四)准考证打印时间及方式。
通过网上报名的报考人员请于8月21日0:00至9月7日23:59,登录考试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时间及相关事项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日期为9月10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取开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报考人员可通过报名系统进行订购。
考试地点设在沈阳市(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考试成绩通过辽宁会计网查询。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财政厅负责颁发经全国会计考办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商定辽宁省2017年评审有效的省级使用标准,此标准只作为2017年参加评审人员的申报条件。
四、工作要求
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是一项涉及会计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请各市财政局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和媒介,将2017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在本地区进行通知和公告,使会计人员周知。同时,要做好报考政策的解释和相关服务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顺利报考。
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0日
抄送:省人社厅
辽宁省财政厅会计处拟文 2017年2月20日印发
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证明
姓名 (身份证号: )自 年 月开始在我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任职岗位 。
会计岗位请从下列选项中选择:
1.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财务总监)、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3.出纳、4.稽核、5.资本、基金核算、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7.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9.总账、10.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1.会计机构会计档案管理。
本单位承诺上述信息属实,如存在不真实,愿意承担被证明人因我单位出具虚假材料产生的所有后果,并接受列入不诚信黑名单的处罚。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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