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株洲财政网2017年株洲高级会计师报名通知”可知:2017年株洲高级会计师资格审核方式如下: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考前所在单位资格初审、考试成绩公布后资格复审。
(一)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等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规定的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报考人员缴费成功下载打印《考试报名表》(附1)后,需在“承诺人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进行真实性承诺。报考人员必须诚信报名、诚信参考,不得以虚假信息报名参考和出具虚假承诺,否则责任自负。
(二)考前所在单位初审。报考人员在考试前携带所需材料(附2)到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表》的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报名参考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在《考试报名表》中“单位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符合报名参考条件,不得参考、也不再参加资格复审。
所在单位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复审。
(三)资格复审。考试合格标准和考生成绩发布后,省会计考办将及时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公布资格复审相关事宜。市州人社(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格审查程序规定》(附3)做好本地区考试资格复审及后续工作。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资格复审须再次核对报考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学历、资历、考试成绩等相关条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附4)。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市州人社部门在《考试报名表》中“资格审查意见”栏内签章。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成绩视为无效,不发确认文件、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交复审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
1.考生按照属地原则进行资格复审。市州在收到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中资格复审工作。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考试成绩。
2.2016、2017年两年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考生和2017年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考生,需在2017年进行资格复审。因有特殊原因、未在各市州会计考办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可在2018年度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复审时补办一次资格复审。仍不补办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省会计考办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考生自负。
3.考后资格复审结束后,市州人社(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文确认本市州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资格证书及《考试登记表》发放至个人,其中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高级除外),资格证书由个人留存。
4.高级资格考试不再进行资格审查,由考生自主把握报考条件,确认完全符合报名条件后自行报考。省会计考办负责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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