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7号)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依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通过考试取得的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办理登记,并自觉接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初始登记:自职(执)业资格签发之日起或者注销登记后超过3年申请初始登记的,或者登记被取消后,自重新具备登记条件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初始登记的,需参加继续教育,取得60全国学时。
没有超过三年申请初始登记的,不用参加继续教育。
延续登记:申请延续登记之日起前三年内应当完成60学时的继续教育。
变更登记:在登记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记的,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超出登记有效期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等事项的,直接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参见“如何同时办理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对继续教育学时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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