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人登记类型包括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取得职(执)业资格证书后首次登记,或者登记被注销、取消后重新登记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执业机构从无到有)
延续登记: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于登记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续登记。(执业机构无变化)
变更登记:在登记有效期内,受聘机构、受聘机构名称、个人姓名等登记证书所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执业机构等有变化)
注销登记:不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或有不予登记情形发生的,应办理注销登记。(不在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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