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首次申请登记,或者登记注销、登记取消后重新申请登记的,应当申请初始登记。
一、申请初始登记的条件
(一)取得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
(三)最近3年内未被登记取消;
(四)无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之日前3年内应当达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被不予登记或者登记注销、登记取消的,在重新具备登记条件后,可以申请初始登记。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系统”,点击“初始登记网上申请”,阅读初始登记办理流程和说明,点击本页底部的“初始登记”,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密码进行登录;
(二)登录后进入填表页面,在线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初始登记申请表,表中带“*”的项目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打印申请表
申请表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执业机构盖章。申请人应当对填写的登记申请信息及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扫描或拍照之后上传申请材料;
(四)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页面显示“提交成功”字样,该条申请信息在第二天2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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