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于登记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申请延续登记。登记有效期届满后申请登记的,按照延续登记办理。
申请延续登记的条件:
(一)申请人登记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二)在延续登记申请之日前3年内达到《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无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申请延续登记并同时变更受聘机构的,还应当提供与原受聘机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影印件或者原受聘机构依法终止的相关证明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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