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以下称登记服务工作)包括初始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以及登记注销和登记取消。
申请初始登记的条件 |
(一)取得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 (三)最近3年内未被登记取消; (四)无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申请初始登记的,申请之日前3年内应当达到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被不予登记或者登记注销、登记取消的,在重新具备登记条件后,可以申请初始登记。 |
申请人需准备的材料 |
(一)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登记申请表原件影印件 (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影印件(模板 ); (三)与受聘机构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影印件(模板 ); (四)受聘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影印件和备案证明原件影印件(模板 )。 注:原件影印件:本系统所说原件影印件均要求为彩色jpg文件,通过拍照或扫描方式取得 |
申请初始登记的程序 |
(一)申请人登录“全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系统”,点击“初始登记网上申请”,阅读初始登记办理流程和说明,点击本页底部的“初始登记”,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密码进行登录; (二)登录后进入填表页面,在线填写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初始登记申请表,表中带“*”的项目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打印申请表 申请表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执业机构盖章。申请人应当对填写的登记申请信息及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扫描或拍照之后上传申请材料; (四)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页面显示“提交成功”字样,该条申请信息在第二天24点之前可进行修改,超过时间不能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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