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程序
一、不动产登记范围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和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创造了积极的条件。不动产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具体来说,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依照规定可办理登记。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不动产登记类型,主要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权登记等。
(一)首次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前,我国存在着土地总登记、土地初始登记和房屋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等相关类型,由于不同的部门对初始登记、设定登记的内涵理解不同,此次条例将其统一归纳为“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主要包括实践中的总登记和初始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因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坐落等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一般来说,适用变更登记的主要情形包括: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不动产坐落、名称、用途、面积等自然状况变更的;不动产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抵押权顺位、担保范围、主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债券额限度、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期限等发生变化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力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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