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人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三、计税依据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税率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的税率为12%。
五、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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