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房屋租赁管理
一、已购公房租赁管理
已购公房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对于已购公房租赁管理,各地政策不一,以广州为例,《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2008修订)》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而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已取消了已购公房上市租赁管理规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013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自此廉租住房不再实行单独管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做了明确规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做了进一步的补充。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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