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
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能预售商品房。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资金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7)其他有关资料。 资料来源考试网校老师主讲教材精讲班课程,完整讲义下载进入个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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