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 房地产法律体系
房地产法律制度,是指由房地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用于调整和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以及人们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管理等的行为准则。
一、房地产法律的调整对象
房地产法律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既不是调整一般的民事关系,也不是调整普通的商品交易关系,它调整的是与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地说,房地产法律的调整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关系、房地产交易关系、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及物业管理关系等。
(1)房地产开发关系,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造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在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
(2)房地产交易关系,是指参与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各方当事人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特定房地产拥有的所有权关系、开发企业或所有权人将房地产出售给他人时所形成的转让关系、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出租或抵押给他人所形成的租赁关系或抵押关系。
(3)物业管理关系,是指物业所有者(业主)委托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所有的物业提供修缮、养护、保管、看管等活动时产生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服务涉及面比较广泛,酒店、办公楼、住宅小区等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管理。
(4)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时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同前几种关系不同,典型特征是其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5)住房保障法律关系,是指政府通过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在住房保障法律关系中涉及以下重点问题:
第一,保障对象。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且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保障方式。包括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
第三,房源筹集。保障性住房通过建设、收购、租赁、受赠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其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可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也可以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
第四,租赁型保障房运作模式。租赁型保障房采取市场租金、分档补贴的运作模式,同时在保障对象承租保障房满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购买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具体来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各地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五,产权型保障房运作模式。产权型保障性住房采取共有产权的运作模式,产权份额根据配售价格与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参考政府土地出让价款减让、税费优惠等因素确定,产权型保障房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上市交易。
第六,准入、退出。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申请保障房,同时在不符合保障条件或违规使用保障房时应当退出,拒不退出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房地产法规政策体系
房地产法规政策体系是指各种不同层次的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由现行有效的房地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构成,按照一定的内在联系而组成的一整套有机、统一、完整的体系。从立法层次上看,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宪法
《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房地产,《宪法》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如《宪法》第十条不但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权属关系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规定了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还对土地征收、征用及利用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无论是房地产立法或执法都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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