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司法拍卖的需要【2013年教材新增知识点】
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房地产,需要评估被拍卖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提供参考依据。
五、房地产分割的需要
房地产一般不宜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原因一是房地产在实物上或在使用上通常难以分割,二是如果进行实物分割则通常会严重损害房地产的效用,减损房地产的价值。因此,一般是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然后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例如夫妻离婚,原共同共有的一套住房不宜采取实物分割由双方各得一半,多数情况下是由其中一方获得该住房,获得住房的一方再按照该住房市场价值的一半向对方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通常都会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该住房进行估价。
有时即使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但由于房地产是不均质的,分割后通常还需要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多退少补”。通常是先按照自然间进行实物分割,再根据它们的差价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多退少补”。这些都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六、房地产损害赔偿的需要(2009、2011、2012年考点)
房地产损害赔偿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
(1)因修改城乡规划给房地产权利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因新建建筑物影响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采光、通风、视野等,造成相邻房地产价值减损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3)因使他人房地产遭受污染,造成他人房地产价值减损的。例如,房地产受到噪声、辐射污染,房地产中的土壤、水、空气受到污染,房地产受到经常振动的影响等。
(4)因工程施工不慎使邻近建筑物受损,造成邻近房地产价值减损的。
(5)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地产价值减损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层高、室内空气质量等不符合国家标准)。
(6)因未能履约(如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供货、供款等)使他人工程停缓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7)因对房地产权利行使不当限制,如错误查封,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8)因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房地产权利人损害的。《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9)因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其他房地产损害赔偿。例如,《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上述各种房地产损害需要评估被损害房地产的价值减损额和相关经济损失,为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确定赔偿或补偿金额提供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