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金融业务
一、商业银行负债业务
(一)存款业务
1.对公存款业务。
①单位活期存款指没有确定期限,可随时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存款。②单位定期存款指存款单位按有关规定将其所拥有的暂时闲置不用的资金,按约定期限存入银行的整存整取存款。③单位通知存款。④单位协定存款。
2.储蓄存款业务:①活期储蓄存款;②定期储蓄存款。
(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批发式:发行机构拟定发行总额、利率、面额等,预先公布供投资者认购;
零售式:根据投资者的需要随时发行和认购,利率可商议。
面额较大,高收益(利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享受利率期限结构调整)、高流动性(可随时在二级市场出售转让)。
(三)非存款性负债业务(主动负债)
(1)短期负债
1)同业拆借(商业银行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
2)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贷款、再贴现)
(2)长期负债(资本性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
二、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贷款
(一)贷款的种类
1)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2)短期(一年内)贷款,中期(一至五年)贷款和长期(五年以上)贷款。
3)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无抵押和担保。
担保贷款是指贷款人以自己或其保证人的资产作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分为:
(1)保证贷款是指以一定的保证方式,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一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主要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
(3)质押贷款是按一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
(二)贷款的期限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十年,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贷款程序
1.借款人先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人受理申请后,对借款人进行调查,调查借款人自有资金及其信用程度,调查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评估借款人信用等级,核实抵押物、质物以及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3.贷款人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决定是否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贷款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贷款时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贷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贷款的使用。
(四)贷款的审查
审查的目的和内容主要包括:
1.着重调查和了解借款人本身的情况,包括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
2.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和目的。
3.了解借款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是否合法。
4.判断借款人何时能够归还所借款项,确定贷款的期限。
5.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方式。
(五)利息和利率
利息是货币资金的使用“价格”。
利率是利息与本金的比率。
单利和复利。
固定利率是指在整个借款期间利率不变,不因市场利率的波动而改变。在借款期限较短或市场利率变化不大的条件下,一般采用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是指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定期调整的利率。一般中长期贷款选用浮动利率。
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是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产,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结算类中间业务
结算类中间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为客户办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与货币收付有关的业务。
1.委托收款。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汇兑。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3.托收承付。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交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担保型中间业务
担保型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作出某种承诺或者为客户承担风险等引起的有关业务。
(三)融资型中间业务
融资型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传统信贷以外的其他融资服务的有关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的要求,购买企业所需的设备,然后出租给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偿使用,当租赁期满后,再以一定价格出售给企业的一种经营活动。
2.融资租赁的特征
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二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三是以分期支付租金方式偿还本息;四是租赁双方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关系。
3.融资租赁的形式
①直接租赁;②转租赁;③回租;④杠杆租赁;⑤综合租赁(租赁与合资经营等结合,以产品偿还租金)。
(四)管理型中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