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 | 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用 |
湖南 | 收费标准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每科65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5元),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69元(含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9元)。 |
甘肃 |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112元,其余每科均为92元。 |
北京 | 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6年7月21日至8月5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频道(网址:www.bjrbj.gov.cn/bjpta,以下简称“人事考试频道”),按照系统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
陕西 | 《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65元/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65元/人、《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65元/人,《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69元/人。 |
广东 | 报名费按每人10元收取,考务费按每人每科60元收取。 |
黑龙江 |
每人报名费15元,报考《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加收35元,报考《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科目加收39元,报考《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科目加收39元,报考《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加收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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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科目为65元/科;《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为69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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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每人每科交考务费55元,每人交报名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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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考生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费每人10元,房地产估价师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 |
海南 | 客观题65元/人·科,主观题68元/人·科。 |
吉林 |
报名费:13元/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每人每科51元,其他科目每人每科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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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3个科目均为65元每科;《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69元每科。 |
重庆 | 每人每科65元,其余科目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9元。新考生收取考试成绩档案管理费20元/人。 |
贵州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每科各60元。 |
河北 | 客观题为65元/人科(其中代国家收取考试费15元/人科),主观题为69元/人科(其中代国家收取考试费19元/人科),报名费每人10元。 |
云南 | 客观题65元/科、主观题69元/科。 |
广西 | 因考试收费标准尚未核定,为不影响考生报名参考,本次考试收费采取预收方式进行,根据物价部门的初定核算,预收考试费客观题每人每科65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9元,待今年收费标准核定完后多退少补。 |
天津 | 根据建计[2016]82号和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文件精神,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费客观题每人每科60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4元。 |
浙江 |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于8月5日至11日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交费。 |
上海 | 报名费10元,考务费75元。 |
山西 | 考务费:客观题每科15元,主观题每科19元。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 |
山东 |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5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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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点击查看 |
福建 |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16年12月15日前将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
安徽 | 201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费按每人95元的标准收取,另上缴国家考务费按客观题每科15元、主观题每科19元的标准收取。 |
内蒙古 | 按照《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精神,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已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标准为65元每科(含上缴的考务费)。请盟市代收后统一汇入指定的财政账户。 |
四 川 | 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每人每科65元外,其余科目每人每科69元。 |
湖 北 |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65元/人·科、《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和《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3个科目69元/人·科,报名费15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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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人15元,考试费每科70元。 |
青 海 | 主观题:19元每科,客观题:15元每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