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房地产估价程序
第一节 房地产估价程序概述
估价程序作用:规范估价行为;保障估价质量;提高估价效率;防范估价风险。(P394)
第二节 受理估价委托
1.不应承接估价业务的情形(P396)
2.估价业务接洽与受理(P397)
第三节 确定估价基本事项
1.估价对象的确定(P401)
2.价值类型也是由估价目的决定的。(P403)
第四节 制定估价作业方案
确定估价方法的规定(P405)
第五节 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估价所需资料的分类(P406)
第六节 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1.实地查勘是指估价师亲自到估价对象现场,观察、检查、记录估价对象的状况。(P407)
2.在实地查勘时,一般需要委托人中熟悉情况的人员和被查勘房地产的业主等当事人陪同,估价师要形成“实地查勘记录”。(P408)
3.完成查勘后,估价师应在实地查看记录上签名,并尽量要求委托人中协助实地查勘的人员和被查看房地产的业主签字或盖章认可。(P409)
4.征收评估的实地查勘记录,应由实地查勘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征收部门、被征收人签字或盖章,如果被征收人不同意签字或盖章,应有房屋征收部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P409)
第七节 选用估价方法进行测算(P409)
第八节 确定估价结果(P410)
第九节 撰写估价报告
1.估价报告的组成(P411)
2.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P414)
3.估价结果报告和技术报告(P414~416)
第十节 审核估价报告
1.内部审核意见:可以出具、作适当修改后出具、应重新撰写、应重新估价。(P417)
2.只有经过审核合格的报告才可以交付给委托人。(P417)
第十一节 交付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经内部审核合格并完成有关签字、盖章等手续后,估价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将估价报告交给委托人。(P417)
第十二节 保存估价资料
1.归档目的(P417)
2.归档的内容(P418)
3.档案保存期限(P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