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 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二、课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四、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
①大城市1.5~30元;
②中等城市1.2~24元;
③小城市0.9~18元;
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经济较为落后地区,适当降低税额,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例题】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 )税率。
A.比例
B.超额累进
C.全额累进
D.幅度定额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城镇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参见教材P237。
【例题】县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幅度税额为每平方米( )元。
A.0.4~8
B.0.4~12
C.0.6~12
D.0.9~18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城镇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1)大城市1.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参见教材P237。
五、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六、减税、免税
(一)政策性免税(全国)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 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 的生产 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总结】
(4)(7)关乎民生,有益于全体人民、区域人民;
(5)是对土地的农用利用,有益于全体人民、区域人民;
(6)是对特殊地段的利用。
(二)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下列几项用地是否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三)下列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
(2)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有效。
(3)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1)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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