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第二次修订)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活动,维护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突出建章立制的重要作用,确立了以下六项物业服务的基本制度。
(1)业主大会制度;
(2)管理规约制度;
(3)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
(4)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5)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一、业主大会制度
《物业管理条例》确立了业主大会 和业主委员会 并存,业主大会决策、业主委员会执行 的制度。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可以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就某些物业管理事项做出决定,但重大的物业管理事项的决定只能由业主大会做出 。
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规约制度
所谓管理规约,是指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关于共同事务及共有财产管理的具体规则。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建设单位 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
业主大会有权起草、讨论和
三、物业服务招投标制度
鼓励 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修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时临时管理规约终止。
四、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物业承接验收是物业服务的基本工作 。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国家对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1.物业服务具有特殊性,管物、管人,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
2.物业服务受全体业主授权,约束个别业主的不当行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物业服务业是房地产服务业,是成熟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趋势。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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