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
一、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意义
(一)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必要性
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是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启动住宅消费,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
(二)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作用
有利于减少或避免商业欺诈、弄虚作假、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等行为的发生,使失信者在扩大经营范围、拓展业务等方面受到限制。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体系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构成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登记)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内容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良好行为记录、机构不良行为记录、估价项目汇总、估价项目基本情况、股东(合伙人)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机构资质年审情况、投诉情况等。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业绩汇总、继续教育情况、科研能力表现、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投诉情况等。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管理
1.管理的原则
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
2.组织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建立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2002年)
各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陆续建立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档案。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建立了中国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2006年)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的系统管理部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下,负责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信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3.信息的采集
信息的采集途径很多,从政府部门、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从)业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获得。
信息的采集,与机构资质审批、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工作有机结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执业人员获部省级表彰或荣誉称号,即可作为良好行为记录载入该企业或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执(从)业人员出现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即可作为不良行为载入该企业或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4.信息维护和更新
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信用档案是由政府组织建立的,由系统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
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注意保密,实行授权查询;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在网上公示;不良记录在公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
5.投诉处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系统管理部门转去的投诉在15日内反馈意见(包括处理结果或正在处理情况)。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反馈的,将在网上公示投诉情况。
机构对已公示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后,可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并在网上公布整改结果。如要撤销公示,须由被公示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6.信息查询
信用档案分为公示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两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公示信息。
授权查询信息,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中估价项目名称、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联系电话等内容,需按照房地产信用档案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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