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
一、《资产评估法》关于评估专业人员的规定
房地产估价师,仍旧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即注册认证制。
(一)一般规定
根据《资产评估法》,评估人员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施更新。
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二)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3.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4.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评估专业人员的禁止行为
1.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2.禁止行为处置(除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外)
先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责令停产停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例题】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均被列为行政许可项目。(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资产评估法》关于评估专业人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房地产估价师,仍旧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即注册认证制。参见教材P180、188。
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考试组织与考试内容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的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和命题等工作。
考试科目:
《制政(含)相》、《开发与经营》、《理论与方法》、《案例分析》。
(二)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2)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3)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4)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5)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公告合格人员名单。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2016年,住建部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概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