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又称为开发商、发展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2.一般具有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综合性强、关联效应大等特征。
3.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资质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年) |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
连续几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万m2) |
专业管理人员(人数) | ||
|
其中: | ||||||
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 |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 ||||||
一级 |
≥5 |
≥30 |
5 |
≥15 |
≥40 |
≥20 |
≥4 |
二级 |
≥3 |
≥15 |
3 |
≥10 |
≥20 |
≥10 |
≥3 |
三级 |
≥2 |
≥5 |
2 |
|
≥10 |
≥5 |
≥2 |
四级 |
≥1 |
|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 |
|
≥5 |
|
≥2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一)管理机构
统一管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辖内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二)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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