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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第四章考点:招标投标与建设监理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9年11月5日 ]  【

  第三节 招标投标与建设监理

  一、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

  (一)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范围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

  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其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如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需要依法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可以承担各类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业务,暂定级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以下的业务。

  3.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四)建设工程投标的管理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中标的,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3.投标人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4.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五)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管理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限后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2.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二、建设监理制度

  (一)建设监理制度简介

  建设监理是对建设前期的工程咨询,建设实施阶段,直至建设后期的运转保修的管理与监督。

  业主可以委托一个单位,也可同时委托几个单位监理;监理范围可以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阶段监理。

  我国目前主要是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理。

  在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单位三方中,是以经济为纽带,合同为依据进行制约的,其中经济手段是达到控制工期、造价和质量三个目标的重要因素。

  (二)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种形式是正式合同;

  第二种形式是信件式合同(简式);

  第三种是由委托方发出的执行任务委托通知单;

  第四种形式就是标准委托合同,目前世界上最为常见,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内容

  监理的基本方法就是控制,基本工作是“三控”、“两管”、“一协调”。

  “三控”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投资控制;

  “两管”是指监理活动中的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一协调”是指全面的组织协调。

  项目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之间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要加快进度往往需要增加投资,欲提高质量往往也需要增加投资,过度地缩短进度会影响质量目标的实现,这都表现了目标之间关系矛盾的一面;但通过有效的管理,在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也可缩短工期和提高工程质量,这反映了关系统一的一面。

  (四)建设工程的监理

  1.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设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4)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五)建设监理程序与管理

  1.建设监理程序

  根据监理任务,组建监理机构。施工阶段,进驻施工现场。

  一般程序:①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②分专业编制工程监理细则;③根据细则进行监理;④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监理意见;⑤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档案资料。

  2.监理企业资质审查与管理

  监理企业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3.外资独资的建设项目,应聘请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不应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监理。

  (六)注册监理工程师制度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其他业务。

  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修改经签字盖章的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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